#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已認罪‼️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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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李官一如以往以極快速度宣讀口頭裁決理由,過程中說話音量十分小,直播員已盡力紀錄細節,如有遺漏敬請見諒。)

📌案情
所有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本案共傳召9名控方證人。

證人作供指當日約100名示威者作出挑釁,以鐳射光束照射,並投擲雜物、石頭和雞蛋,經多次警告後,警方共8次推進。00:40,在警員防線前20米處,有人以電筒照射和說粗口,此人穿黑色連身裙和戴口罩,體形略胖。PW2截停此人後需要支援才把她制服,後知此人為D1。PW3指出D1被按在地上時踢腿,PW3按著她並叫她不要掙扎和踢腿,為她上索帶時她不斷掙扎,PW3與3名警員抬D1回警署,過程中D1多次擺動身體。PW6指出D1穿連身裙,身形略胖,她不合作,不斷扭動身體。PW7指出D1不斷掙扎,她警告D1和為她上膠手扣。PW8指出D1被抬離現場時不斷扭動身體。

PW5指出有戴口罩的男子舉手和高呼。

D2作供指當天他和朋友到天水圍的快餐店,他23:00進入快餐店,離開時送朋友到輕鐵站,然後他返回寓所。此時有人叫囂,然後警方推進,他被警員截停。

DW1(D4媽媽)作供指D4當天02:00吵醒她,表示肚餓和想去麥當勞。

📌針對D1的證供分析
辯方批評,PW2表示她一直注視D1,但當時有示威者投擲雜物和用鐳射光束照射,視線應受影響。另外,PW2表示注視D1時D1有戴口罩,但D1被捕時沒戴口罩。此外,控方證人部分在法庭上的證供在錄口供時完全沒提及,在一年起才表示想起細節。

李官不同意辯方的陳詞,指案發時兵荒馬亂,雖有人投雜物和用鐳射光束照射,但程度不影響控方證人的觀察。控方證人不須鉅細無遺地道出所有細節。至於D1被捕時沒口罩,D1扔掉口罩可以是霎眼間的事。控方證人的口供順事序當然最好,但亦可記起重要的事就先紀錄重要的事。1年後才想起細節故意是不好,但李官不認為控方證人有夾口供,因為若有夾口供,可以更仔細。

PW3和PW7的口供有差異,但關於距離的差異可理解,而證人當天執勤十幾小時,證供有出入亦可理解。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D1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針對D2的證供分析
李官不接納D2的證供,認為他說當天只扶起女子,但卻牽著不相識的女子跑,此點不合理,認為D2有所隱瞞,作供不盡不實。

D2舉手高呼,要作出他有非法集結的推斷,不需要證明他有叫囂,因為當天警方已多次作警告。惟D2沒身穿黑衣,亦沒示威裝備,只有舉手高呼難以界定他當時是否在鼓勵其他示威者,而過程只約2分鐘,D2可以是參與非法集結,但亦可以有其他推論。

🟢裁定D2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針對D4的證供分析
DW1(D4媽媽)的說法與的士app的紀錄相同,亦沒證據反對DW1的說法,不能否定D4不在非法集結現場的說法。

🟢裁定D4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既然不能否定D4不在非法集結現場的說法,即PW4的證供前半部分的情況可能並不存在。即刻PW4已盡力作供,但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PW4的證供。

🟢裁定D4控罪五罪名不成立。🟢

📌裁決
🔴D1 控罪一,二 成立🔴
🔴D2 控罪一不成立,控罪三早前已認罪🔴
🟢D4所有控罪不成立🟢

D1,D2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2021年9月2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求情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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