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0/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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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11 偵緝警員7147 鄺智立(音)
當日駐守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負責拍攝本案被告及證物照片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繼續主問

-內容從缺-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部分內容從缺-

📌展示D1 PW2的記事冊(no.6120554)
第三頁

PW11表示確認不了自己到底是聽了PW2或是看了D1後才寫調查報告。辯方詢問到底在警誡下問兩個議題的問題是否奇怪,PW11表示有可能。

-相信是PW11的記事冊呈堂為MFI6-

PW11當晚用以拍攝證物的兩部相機由警署提供,PW11當日檢查後確認該攝錄機運作正常。

PW11表示根據相關指引,在拍攝證物時拘捕警員理應在場,而被捕人則不一定要。

PW11表示沒有印象拍攝完每件證物後,證物間有更換地上的A4紙;而印象中每位被告之間的證物則有更換紙張。

📌展示相冊(3)相片(35-37、39-40、44-47、49)
顯示A4的證物

辯方指出該些照片的A4紙張在同一位置上都有黑色點,繼而指出拍攝證物照片時可能沒有更換紙張,PW11同意。

📌展示P98 metadata 元數據
內顯示有86個檔案(IMG1953-IMG2038),顯示時間為0001-0115

辯方指出PW11當日2345開始接受案件,在案發翌日0001-0115在訓示室內拍攝本案所有證物的照片,共86張,PW11同意。在拍攝途中,PW11就著操作相機沒有困難,而相機亦會紀錄相關的拍攝時間。PW11表示相機內的資料可以透過電腦取得。

辯方遂讀出檔案編號供PW11確認拍攝時間。

📌展示MFI-1及MFI-3

PW11表示當日2347-翌日0100間自己在訓示室內拍照。PW11表示拍攝時應盡量確保拘捕人員及被捕人在場。PW11博鰲事拍攝照片時沒有既定次序,「邊個得閒就拍邊個先」。

PW11表示當日拍攝證物/被告的相機共有兩部,自己都曾經使用過同一款式,而該相機本身拍攝之前並不能查看時間。

PW11當晚有負責A1的個人照及證物照片。

📌展示???數據
顯示各照片的拍攝時間

📌同時展示被告個人照片電子版(P100A)

PW11確認A1及A4的照片拍攝時間

PW11不確定當日拍攝證物照片時拘捕警員肯定在場。

A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PW11表示當日A2有機會不能見證證物拍攝的過程。

📌展示P121相冊(3)相片(14-18、?)
顯示A3的證物

辯方指出在數張照片中,左邊的A4紙的同一位置都有黑點,PW11同意。

辯方指出墊著A2及A3證物的照片其實一樣,PW11有可能。01

PW11指出當日工作繁多、情況混亂,所以PW11有機會會在被捕人正在做其他程序時候就要去拍照。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展示相冊(3)相片(?)
顯示證物

PW11指出被告個人照及證物照片的拍攝地點不一樣。

PW11指出被告的個人照是在訓示室內隔著隔板拍攝的,而當時這些圍著的板子則沒有合上。

PW11表示當日屯門警署的一樓正在裝修,報案室已搬遷至一樓,但不肯定呼氣測試室在何處。

📌展示P100A 被告個人照片電子版

辯方指出每個被告的個人照後緊接就是證物照片。

-盤問未完

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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