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4) #0831旺角 #0831太子
🛑被告已還押21天🛑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簡XX及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內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及權限而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答辯: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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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報告: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及同意各報告的內容。報告內容正面,內容指學校的訓導主任表示會為被告留下學位;而被告在正常家庭成長及受家人的關愛,他犯案乃是一時愚蠢。辯方補充被告雖然成績平平,但近期有所進步,加上在校內的操行一直良好,辯方希望法庭能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讓他學習守法及盡快重返校園。

📌刑罰建議:

姚勳智法官詢問辯方律師本案若要判處即時監禁,以本案的背景及情節而言應如何處理。

辯方認為本案涉及的兩項控罪皆可以以1年監禁處理。雖然兩項控罪涉及的地點不同,但認為仍可以將兩罪刑罰同期執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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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情:

見上文連結。

被告背景及求情:

被告在案發當時正就讀中一,現時已經感到後悔,對當時的行為十分知錯,明白自己的行為已經令家人痛心。其他人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指他本性善良及開朗,因誤交損友而一時犯錯。此外他是名出色舞蹈隊員,日常也會幫助別人。

辯方指被告當時並非有預謀犯案,他沒有令任何人受傷及不是非法集結的號召者。

控罪1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非法集結是嚴重罪行,在量刑時已參考上訴法庭在CAAR4/2016案中製訂的指引。

法庭認為被告在本案的非法集結中是名主動參與者,他手持鐵通及雨傘,亦有主動協助堵路,可見他是名前線行動者。雖然法庭同意本案的非法集結是突然發生,但案情仍然嚴重,因為當時集結的規模不小;被告的行為阻塞交通,妨礙道路使用者使用馬路,是罔顧法紀及不負責任。

控罪2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太子站時的行徑,但以本案的背景而言,被告一旦使用燃燒彈後果將難以想像,法庭認為可就此控罪判處被告監禁18個月。

本案判刑: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謹記上訴法庭在CAAR7/2020案中所訂下有關處理少年犯的原則。法庭認為勞教中心並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而在各中心報告中亦指出被告適合教導所下,決定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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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勳智法官向被告表示法庭了解到被告是真心認錯及改過,他亦得到家人的支持。姚勳智法官強調若被告是成年人時可被判處監禁3至4年,希望被告不要辜負家人,不要再犯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162&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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