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無線電
👤林(26) #0913紅磡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林先生被控於2019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對講機),經審訊後在2020年11月24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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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批評控方舉證不足,裁判官沒有處理證供衍生的疑點】

當時被告的對講機放在腰包內,腰包則放在背囊內(袋中袋)。當時至少有兩隻警員搜查被告背囊,將物品鋪在地上檢查20分鐘,卻沒有警員作書面供詞記錄曾在現場搜出對講機。上訴方質疑如果現場搜查發現對講機,為何會沒有書面記錄?

可是,警員在庭上作供主問稱對講機在背囊主格內發現,後來在盤問又改口稱唔太記得實際擺位,只記得在較上層位置腰包頂有個對講機。

對講機在背囊內的腰包抑或背囊主格搜出?在現場抑或在警署搜出?PW3的書面供沒有提及搜出對講機,PW4則不記得/無印象。辯方說法是警員沒有在現場搜出對講機,直至返回警署,PW4才在腰包內搜出對講機。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知悉對講機的存在。即使沒有書面記錄細節,並不代表控方證人證供不可信,更何況控方證人的在庭上的說法一直都是「對講機在背囊內,不過唔記得實際位置」,從來無講過對講機不在腰包。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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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完。由於法庭需時考慮雙方理由,所以今日未有決定,稍後會頒下書面理由交代上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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