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0/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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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11 偵緝警員7147 鄺智立(音)
當日駐守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負責拍攝本案被告及證物照片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繼續盤問

📌展示電子相冊P98A證物相片(2),檔案IMG1980、IMG1982、IMG1983

📌同時展示P121相冊(3)相片(17、19、20)
顯示證物,墊底的A4紙在同一位置上有黑點

📌展示相冊(3)相片(15、31)
展示A2、A3證物

辯方指出兩張相片的A4紙在同一處有一樣的黑點(?),PW11確認

📌展示相冊(3)相片(2、30、67)
2-展示一個被放進貴袋的口罩
30- 被放進貴袋的證物(A3)

辯方質疑既然貴袋未封,何不將證物取出,PW11回應「冇乜特別」

📌展示相冊(3)相片(26)
顯示A3背囊

📌同時展示截圖冊(4)截圖(2)
顯示有一身穿短褲的人背著背囊

辯方指出兩張截圖中的背囊相似,PW11同意

A5法律代表 #張耀良大律師 盤問

📌展示P98A電子相冊
-查閱數據資料-
檔案IMG2011-IMG2028,均顯示A5的十七項證物
檔案IMG2012於0059時拍攝,檔案IMG2028則於0104時拍攝

早前PW11作供時表示拍攝時墊底的A4紙有可能沒有更換,辯方指出要在平均一分鐘內拍攝幾張照片,根本不會有可能更換紙張,PW11表示有機會。PW11另指不確定拍攝照片時A5是否在場。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PW11爽快承認本案證物處理過程粗疏

PW11的工作宗旨是在不打擾其他警員工作的情況下處理證物。

PW11就著本案曾錄取三份證人供詞,2020年6月5日1630時、2021年3月27日1230時、2021年7月21日1430時,三份供詞均是在屯門警署錄取的。

辯方指出PW11的記事冊中沒有紀錄案發當日2330後至翌日中午的事情,PW11同意。

PW11表示所有被告的證物、現場檢獲的證物都是在同一處拍攝照片的,而PW11則不確認墊底的A4紙張是否可以完全隔絕易燃物質。

📌展示P121相冊(3)相片(14、17、21、27、31、32、37、51、54、70、72)
為證物照片,均顯示證物/證物的某部分碰到地面

辯方指出PW11沒有特別提醒同僚小心處理證物。

📌展示P121相冊(3)相片(6、80)
6- 一雙手徒手觸碰證物
80- 一雙手徒手觸碰內有證物的膠袋

辯方指出PW11沒有特別提醒同僚小心處理證物。

辯方指出相片(6)中的手為A1拘捕警員,相片(15)中的手為A2拘捕警員、相片(27)中的手為A3拘捕警員、相片(38)中的手為A4拘捕警員、相片(55)中的手為A5拘捕警員、相片(71)中的手為A6拘捕警員,PW11均表示有機會

📌展示電子相冊P98A相片IMG1994、IMG2003(對應相冊(3)相片(27、38) )
27- 一雙戴著手套的手拿著A3背囊
38- 一雙戴著手套的手拿著A4背囊

PW11表示對該兩人的身分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兩張相片中的相同之處(如手套、鞋、手錶)

📌展示電子相冊P98A相片IMG2027、IMG2032(對應相冊(3)相片(55、71) )
55- 一雙戴著手套的手拿著A5背囊
71- 一雙戴著手套的手拿著A6背囊

辯方指出兩張相片中的相同之處(如手套、鞋、手錶)

辯方指出其實手持上述四個背囊的為同一位警員,PW11表示有可能。

📌展示電子相冊P98A相片IMG2029、IMG2030、IMG2031(對應相冊(3)相片(68-70) )
顯示A6的證物

辯方指出墊底的A4紙張上同一處均有油跡,指出沒有更換紙張,PW11表示有可能。

📌展示電子相冊P98A相片IMG2022、24(對應相冊(3)相片(63-65) )

📌展示電子相冊P98A相片IMG2010、IMG1983、IMG1973(對應相冊(3)相片(46、34、21) )
46- 顯示A4證物
34- 顯示A3證物
21- 顯示A2證物

辯方指出由A2-A6的證物照片中均有同樣的油跡,指出期間警員根本沒有更換紙張,PW11表示有機會。

辯方指出A6的拘捕警員在案發翌日0005-0210期間與A6錄取警誡供詞中,並離開了訓示室,其根本沒有將證物交予PW11,PW11表示有機會。辯方指出A6並沒有見證證物被拍攝,PW11指不確定。

辯方PW11的所有文字紀錄裡面沒有紀錄更換紙張,PW11同意。

辯方指出有許多證物在拍照時曾碰到地上、可能沒有更換紙張,指出證物處理過程粗疏,PW11欣然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PW11作供完畢-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表示認為現在是合適時機就著撤控一事再請示律政司,表示(自抽)今次「會再理智啲」。

152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3日1015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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