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天水圍

D1:劉(27)
D2:譚(27)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兩人同被控於 2019年 11月 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 審前覆核
控方將會傳召名三名控方證人,D1 可能有辯方證人。本案沒有呈堂片段。
雙方已簽署同意案情。D1 有口頭招認。
兩人都爭議有否與非法集結,並會要求控方就當日非法集結發生的時間及地點作舉證。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1日至12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兩名被告均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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