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21旺角
#審訊 [15/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

辯方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長命case,下次卒之裁決

📌控辯已經就一般事項呈交書面陳詞,控方沒有補充。辯方郭大狀回覆裁判官查問並重申:
-如被告背囊有行山杖,玻璃樽及鎚仔等,PW2撲跌被告時不可能感覺不到有硬物,故可推論袋內沒有所指物品
-玻璃樽並不存在背囊內,否則撲跌被告時會打爛
-處理證物警員兒嬉,案中證物主要靠黃色標籤辨識,然而本案部份證物欠缺標籤,有一證物標籤又由有簽名變做冇簽名,證物警員也解釋不到!

案件押後至10月11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作裁決。期間被告除醫療需要有兩天可外出,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