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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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梁(49)

控罪:
(1) 非法集結: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即一個白色口罩。

D1 於 2021年8月6日被判處兩項控罪罪名成立,還柙至今天進行求情及判刑。

——— 求情及判刑詳情 ———

📌 求情
D1 代表律師已將報告內容解釋予D1,她表示這是準確的,以及不需修改。D1 代表律師希望就報告指出幾點。

🧷 背景報告
報告第五段中,指出D1 並非激進的示威者,只是一個家庭主婦。她有參與過反修例示威,但沒有發表激進言論。

報告第六段指出,於案發之前的一天,D1 關注的愛犬又屙又嘔,D1 因而懷疑它是受到不明氣體影響。因而受到偏見判斷影響,誤信網上消息。當時社會敵對,D1 於當晚身處現場,亦認為警方應為回應部分問題,而她亦承認當晚曾叫喊口號。

報告第七段強調D1 的行為並非意圖威嚇,而她也於事發過後,亦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之後亦沒有再參與示威活動。她對她的丈夫及兒子對她的擔心感到抱歉,並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不能有效表達意見。同時,報告形容D1 是一個天真的人,是一個家庭主婦,於本案中受到謠言影響,深信愛犬受不明氣體影響,當時亦未明法律後果。

報告第十段指出D1 的違法只是偶然,而當日D1 甚至被其他示威者推跌,導致後期要縫六針。D1 對自己行為深感後悔,低估了法律後果。報告形容D1 並非製造問題的人,沒有反社會人格,重犯機會。她沒有案底,當日只是「Out Of Character」,受社會敵對氣氛影響而誤信傳言。

D1 當日沒有使用暴力,D1 代表律師明白這並非輕判的理由,但當中亦有輕重之分。從審訊時可見, 當日2100時至2200時,有人向龍門冰室縱火,當然,暴力事件要發生一分鐘都嫌多。D1 當日只從2311時至2324時參與了13 分鐘的非法集結。換言之,D1 參與非集的時間並非最壞的時候,「The worst time has past」。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只看D1 參與非集的時段作判刑依據。

🧷 求情信
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分別來自D1 自己及她的丈夫。她自己明白自己的行為有帶來嚴重後果,而她的丈夫感到自責,但也會給予D1 無限支持。

🧷 案例
辯方呈上 CAAR4/2020 案例,並強調儘管此案對D1 十分不利,但對法庭及辯方都是有約束力的。該案被告向路面扔兩個袋,最後被判處六個月監禁。而該案亦要求下級法院作判刑時,必須考慮對公眾危害及對公眾阻嚇的兩個元素。
於本案,辯方並非要求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而是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時空已經沒有似該案時那麼強烈,「仲有無人上街?除咗奧運」。辯方指,現時有599G等防疫條例保護,已經很長時間沒有示威。判刑理應「度身訂造」,當現時的情況與兩年前已有不同,法庭在阻嚇性質上的判刑應有考慮。

1508 辯方陳詞完畢,裁判官低頭不斷寫嘢
1515 裁判官開口講嘢

📌 判刑判詞[節錄,大概描述判詞內容]

「被告人請起立。我從報告中了解到...你係一名50歲嘅家庭主婦,有丈夫,有一個仔,係一個好正常嘅家庭。你係一個家庭主婦,有家庭責任。由你嘅背景見到,你無案底,所以你嘅背景係好好嘅。」

「報告就話,你當日或者之前因為愛犬感到不適,令你受到坊間傳言,偏執想法影響,認定大興基地嘅問題同警方有關。呢部分係相當可惜嘅。當時社會動盪,你當晚身處喺良運街同埋良德街嘅非法集結當中,係相當不智。法庭接納當晚 (案發時候) 無任何暴力相關嘅行為,而最大嘅錯誤就係逗留同其他示威者一齊參與 (非法集結)。」

「嗰晚有相當多人群聚集,有暴力行為。其中龍門冰室被縱火,有人毀壞財物,而你本人,跟據報告同埋你律師所講,係受到不明氣體嘅謠言影響。但係當你加入呼喊,可以令人群高漲。你話你受人影響,你嘅行為亦都會影會影響其他人。」

「本席參考咗鍾嘉豪案,但唔會喺度重申呢單案同埋黃之鋒案嘅原則。固然當晚嘅情況見到被告參與咗17分鐘嘅非法集結,被告係有喊口號,但唔代表被告只係參與咗17分鐘嘅非法集結。你嘅代表律師提到下級法院必須考慮阻嚇同懲罰作用,但時移世易,可以減輕 (判刑力度)。本席認為只有警方先知道 (社會情況) ,社會局勢係咪平靜,本席唔會評論,而家經常都有人被捕。判刑系咪唔需要考慮阻嚇性呢?本席唔同意。上級法院仍然要求我哋跟從嚟判刑,你同鍾嘉豪案比較之下,當然更輕微。」

你當晚唔係黑衣人,無理由相信你係有預謀犯案。無論如何,考慮到你嘅裝束,(我相信) 你唔係蓄意參與非法集結嘅。考慮到你嘅行為,考慮埋上級法院嘅指引。非法集結罪,我判處四個月監禁,口罩嗰個,我判處一個月監禁。兩項刑罰同期執行。係咁。」

1523 完庭

📌 判刑總結
控罪一(非法集結):四個月
控罪二(禁蒙面法):一個月
刑罰同期執行,判處即時監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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