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審訊 [1/1]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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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1. 警方從互聯網下載2月8日將軍澳唐俊街直播片段,並燒錄成光碟,呈堂為證物P1
2. D1及D2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將會傳召2名證人,兩人都是警務人員

辯方不爭議D1 可能在片段中出現,但不清楚控方指稱片段中的誰人為D1,要待播放片段時釐清。D2亦持相同立場。

傳召PW1 警員24289 吳文軒 (音)
當日駐守東九龍總區衝鋒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D1

控方主問
PW1於2016年加入警隊,現時駐守將軍澳警區特別職務隊。

當日PW1便裝執行職務,PW1聲稱當日有帶委任證,並配備一些裝備,包括警棍等,但沒有穿上警察背心。

PW1當日在將軍澳警署接受訓示,被要求留意在尚德邨附近唐明街及唐俊街交界的情況。

2020年2月8日晚上,PW1乘搭警車在唐俊街及唐德街附近待命。當到達2月9 0001時,PW1收到指揮中心通知,指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有30個示威者堵路,於是PW1前往處理。0003,警車左轉進入唐俊街,向十字路口方向前進。該十字路口的左上方為尚德廣場,左下方為唐明街公園,右下方為佛教智蓮小學,右上方為尚德邨尚智樓。0004,警車到達唐俊街及唐明街十字路口。警車到達後,車上的警員全部都有下車,PW1聲稱見到大量示威者堵塞十字路口,路上有大量磚頭和雜物。於是,PW1向堵路人士出示委任証,表露身分。PW1在行人路上,距離馬路上的堵路人士約5-7米。警員見到一名中國籍男子,1.6米高,中等身材,黑色帽,黑色波鞋,深色外套,向單車館方向跑去。男子一開始在馬路上跑,但靠近行人路,其後已經上翻行人路。

PW1發出口頭警告,當時與該男子相隔5米,但男子沒有理會警告。其後到達燈柱DE1329時,PW1成功截停該男子。PW1雙手從後捉住該男子兩邊上臂,阻止男子繼續向前跑。男子不斷反抗,PW1第二次發出警告,稱"警察!唔好再郁!",但男子依然沒有理會。於是,PW1第三次作出警告,但男子繼續沒有理會,於是PW1徒手向地下制服男子,男子面向地,PW1按住男子的背部,並對男子使用金屬手扣。PW1感到右手被人拉扯,力道頗大,但PW1看不到誰人拉扯他的手,當時PW1未成功上手扣。當PW1成功上手扣後,PW1才向後回望,見到警員22180截停另一名人士,相信是該人拉扯其右手,但PW1沒有親眼看到究竟是誰人拉扯其右手。之後,PW1宣布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制服的男子,即本案D1。兩分鐘後,PW1押解D1上警車,十分鐘後,PW1對D1進行搜身。當時D1穿著深色外套,PW1在外套的袋搜到一對黑色手套,即證物P3。PW1聲稱曾經檢查D1身體,發現D1沒有任何傷勢,而且D1沒有任何投訴,亦不需送院檢查。

📌 播放片段P1 2/8
由21:30:13播放至21:31:28
2/9由00:03:10播放至00:05:35

片段顯示了案發時的現場情況。

D1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展示案發地點地圖,呈堂為辯方證物D1

📌播放P1案發現場直播片段

📌播放D2直播片段

-D1盤問完畢

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