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續審 [2/2]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D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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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結案陳詞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

辯方認為PW1 警員為不誠實證人,並對PW1有四項批評。

1. 影片顯示,當PW1到達案發現場時,行人路上已經充滿防暴警察及記者,沒有堵路的人群,所以PW1 根本不能看到所謂堵路的人群,亦不可能見到D1從人群中衝出。

2. PW1聲稱自己有表露警察身份及出示委任證,但控辯雙方的影片均不能見到相關情況,與PW1供詞矛盾。而且,PW1同意當時表露身份時的聲音洪亮,因此影片無可能錄唔到相關聲音,所以PW1的證供不可信。

3. PW1聲稱D1激烈掙扎反抗,不斷左右激烈移動,但直播影片顯示,根本沒有出現上述情況,片段只見到D1繼續向前走,沒有被PW1截停,可見PW1的證供與事實不符。辯方認為PW1根本從來沒有從後方截停被告,因此上述激烈反抗情況根本從來沒有出現。而且,影片顯示D1被PW1制服時,面部朝天,與PW1面向地下制服D1的說法相反,可見其證供不可信,好像身處平行時空。

4. 另外,辯方認為警員制服D1時,使用了不相稱武力。片段顯示,有警員曾經用腳踢D1的頭部,又用拳頭拳打D1的腹部,可見制服D1的過程極度粗暴,使用了過度武力。

辯方呈上一個有關拒捕的案例,案例顯示當警員過度使用武力時,被告人可以使用合適的武力自衛。

辯方認為假若法庭最終裁定PW1有截停被告,亦可以依據案例,裁定PW1使用過分武力,而D1則屬合法自衛,並裁定D1罪名不成立。

辯方認為基於PW1的證供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重大出入,因此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不應接納PW1的證供。

📌D2 法律代表 結案陳詞

D2大律師亦採納D1大律師的陳詞,認為PW1的證供不穩妥,所述情況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有重大出入,應該裁定PW1為不誠實證人。而且,PW1在盤問下確認自己不知道是誰捉住其右上臂,亦確認自己沒有親眼看到捉住其右上臂的人的容貌,因此PW1的證供對D2的影響只佔較小比重。

辯方認為PW2的證供不穩妥,PW2聲稱在制服D2時,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其他警務人員,但其實PW2與PW1相距只有幾米,根本不可能沒有留意。而且案發時附近行人路上亦有大量警員,可見PW2的觀察存疑。另外,影片顯示案發時只有一名黑衣人曾經接近PW1的右後方,而PW1確認該黑衣人為其隊員,即一名警務人員,因此D2不可能曾經捉住PW1的右上臂。而且,D1當時已經被PW1控制,D2冒住被拘捕的風險去拯救D1的可能性亦較低。

辯方認為基於PW2的證供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重大出入,因此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不應接納PW2的證供。

案件押後至1530同庭作出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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