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0]

*,李,蘇,謝,陳(15-25)
(#1006灣仔 事件中第一組被告)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3 掛耳式口罩
D2、D4、D5 半面式防毒面罩
(D2就控罪3已認罪‼️)

PW4 曾晉浩(音)督察繼續作供。

🔸D1 D3 D4代表 李大律師盤問
辯:你使用揚聲器時,附近嘈吵,有玻璃樽的聲音、敲擊聲、警車警報聲、噓聲、叫囂聲,你又戴住口罩,講野好唔清楚、「一輪嘴」。
PW4:我覺得我講得好清楚
辯:1731 第一次使用催淚彈,降落的位置未到杜老誌道。
174X 有人作出警告,音量清晰。
播放P86警方片段
辯:1752 防線到達杜老誌道,之後都冇聽到有人作出警告。你口供紙都冇提及過推進時聽到警告,兩年後嘅主問先被問到。其實你對呢件事嘅記憶唔清晰。
PW4:唔同意記憶出錯,可能部機收音唔好。

🔸D2 D5代表 馮大律師盤問
辯:軒尼詩道克街交界離鵝頸橋約有400米
PW4:200-300米
辯:根據片段,1753 你經過了杜老誌道,1754 你開始在寶靈頓街一帶截查和拘捕一些人。你話過咗杜老誌道之後仍然有人俾警告,向你指出由警告到截停,只有一分鐘時間。
PW4:同意

PW4作供完畢。

PW5 劉家昇(音)高級督察作供。(PW5多次稱現場人士為暴徒😪,已改走)

🔹主問
播放 P78(1)
173518 PW5於小隊第二排防線內,位置是軒尼詩道239號,示威人士約在500米外。
173529 PW5指示出示橙旗,因接報在史釗域道有人進行非法集結及縱火,行為對隊員及市民構成威脅。PW5亦發出警告叫示威者停止使用雷射筆照向警方,他們有停止但沒有離開。
1736-1742 停留在史釗域道
1742 再次發出警告,因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多枚汽油彈。警告後他們停止投擲,在緊接的時份推進。推進決定是由上級和事討論情況是否用去進行驅散行動。

🔸D1 D3 D4代表 李大律師盤問
辯方對比P76(3)及P78(1)片段,同一時段1742 的兩團火堆,加上根據人群走動,質疑PW5在1742時根本沒有發出警告。
控方投訴此對比工作應交由法庭判斷,辯方應直接指出問題,辯方回應啱啱控方都係咁樣做。
法官提醒可以在陳詞內交代。
控方又指辯方不需要批評證人,辯方回應因對證人誠信有疑問,所以需要指出。

是日證人已全部傳召,主控指仍有約7-8名證人需作供。因明早主控要處理其他案件,明天14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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