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審訊 [2/2]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D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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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所以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本案共傳召2名控方證人。

2020年2月8日晚上,PW1乘搭警車在唐俊街及唐德街附近待命。當日PW1便裝執勤,身上沒有可辨認其警察身份的衣物。當到達2月9日0001時,PW1收到指揮中心通知,指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有30個示威者堵路,於是PW1前往處理。0003,警車左轉進入唐俊街,向十字路口方向前進。0004,警車到達唐俊街及唐明街十字路口,PW1聲稱見到大量示威者堵塞十字路口,路上有大量磚頭和雜物。同時,PW1見到D1向單車館方向跑去。於是,PW1向D1發出口頭警告並表露警察身份,但D1沒有理會警告。其後到達燈柱DE1329時,PW1成功截停D1。PW1雙手從後捉住D1兩邊上臂,阻止D1繼續向前跑。D1不斷反抗,PW1第二次發出警告,稱"警察!唔好再郁!",但D1依然沒有理會。於是,PW1第三次作出警告,但D1繼續沒有理會,於是PW1徒手向地下制服D1,D1面向地,PW1按住D1的背部,並對D1使用金屬手扣。當時PW1感到右手被人拉扯,力道頗大,但PW1看不到誰人拉扯他的手。當時PW1未成功上手扣。當PW1成功上手扣後,PW1才向後回望,見到PW2截停另一名人士,相信是該人拉扯其右手,後知此人為D2,但PW1沒有親眼看到究竟是誰人拉扯其右手。

📌針對PW1的證供分析
PW1同意自己出現在控辯雙方的影片中,亦同意影片紀錄了自己制服D1的過程。
莫官不同意PW1指自己從後方截停D1,指影片中顯示PW1是從左前方截停D1。莫官亦不同意D1有激烈掙扎的情況,指影片顯示D1沒有掙扎。由於PW1的證供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有重大分歧,嚴重影響PW1可信性與可靠性,因此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PW1的證供。

📌針對PW2的證供分析
PW2聲稱見到D2在PW1身後兩尺捉住PW1的右上臂,但莫官不同意有關說法,指從影片中見到D2與D1被制服的位置有一段距離,而且兩人被制服的時間相隔近9秒,因此不可能出現D2捉住PW1手臂的情況。另外,從影片中見到只有一名黑衣人曾經接近PW1的後方,但PW1確認該黑衣人為其隊員,因此從影片中可見D2從來沒有接近過PW1的後方。由於PW2的說法不合情理,嚴重影響PW2可信性與可靠性,因此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PW2的證供。

📌裁決
🟢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宣布判決時,庭內響起掌聲,被告與家屬喜極而泣)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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