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3/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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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不爭議D1的被捕身分,僅爭議追截過程。

🐕‍🦺 PW6 警司張志偉(音)作供

📌控方 #林芷瑩 盤問
🔸 【指控D1掟火魔及拘捕過程】
現駐守港島區行動部,2019年10月6日有當值,下午約14:00從指揮中心及媒體得知有人群縱火、堵路、叫囂口號及非集等,在17:30到達軒尼斯道近士釗域道執行職務。當時是以警司身份領導E機動部隊,全隊約170人,皆是防暴裝備。

到士釗域道前6-70米,見到有500-600名身穿深色衣,大部分為黑色的蒙臉人士。人群前方有大量雜如磚,水樽,他們將雜物扔向前方。Pw6見到人群縱火及叫囂。因為人群佔領了軒尼斯道的東西行線,所以兩邊店鋪落閘關門,道路亦已封鎖。

PW6 見此叫同事向人群警告及呼籲他們離開,若不離開就會使用武力或TG. 警告後示威者並無散去,仍不斷扔雜物。

17:40時,PW6 組織隊伍掃蕩及拘捕行動。約17:50開始沿軒尼斯道往東行掃蕩,路面上有不同雜物如磚、紅線、欄杆,亦因而減慢警方前行速度,在推進期間示威人士扔了約8-9個汽油彈。 約17:53 時警方決定加快推進,至近堅拿道天橋時,已控制了數十人。

到達近馬斯道路口時,PW6見到一名身穿黑色短袖衫及黑短褲男子,以黑色物件(後期知臉罩)蒙鼻至下巴,面向自己,距離20-30米外向自己方向扔汽油彈,其火魔落在pw6左前方地面若5-6米距離,玻璃樽爆開及出現火花。該男子扔完火就轉身跑離,PW6清楚見到男子揹住白色背包,現場身邊無其他人有此白背包。

其後,PW6追趕此人,終在近鵝橋位置,扯其背包㩒低他及成功控制男子。追捕期間燈光充足,PW6 視線無受阻擋,由第一眼至制服,視線無離開該男子。PW6當日只截停此男子,沒有截停其他人。不爭議的該被捕人士身份是D1.

在展示截圖及播放P76(2)、P76(3)直播片段下,PW6能辨認被制服的D1,以及顯示到PW6扯D1書包的拘捕過程。PW6從片段中確認其中一個火魔落地,但拍不到D1. 僅能在火堆的右手邊位置辨認自己。

PW6指在推進過程中,自己沒有給予警告,但他指出在行動前有示意下緊在設防及推動時,在許可情況下用擴音器作警告,特別情況下可以不用擴音器,不止兩名督察能夠作出警告。

📌D1/3/4 代表律師盤問
🔸 【證人供詞的可信性】
他總共用英文寫個兩份證人供詞,第一份在2019年10月14日下午1:15開始寫。在書寫時會有助手幫手記下所有現場時間點,於庭上正式作供前有參考第一份證人供詞。第二份證人供詞在2020年3月18日下午四時開始寫,乃調查隊覺得需要補充相關資料,所以PW 共補充了三頁文字,大多內容針對D1的擲火魔以及拘捕過程,他承認是在觀看傳媒片段後再作此口供。

辯方律師在盤問時指出,該PW在第二份證人供詞上增添的部份是第一被告的跑步姿勢,以及拘捕的仔細情況,例如衣着、相關動作等。但PW否認指控。

盤問下,控方證人觀看i cable/now/rthk 32/ TVB 直播片段,從中指稱看見自己,以及第一被告投擲火魔的情況。

辯方律師指出影片中有另一個人(男子B) 投擲火魔, 但PW在播放影片後確認並不是男子B,辯方律師倚賴影片指出在該證人追捕期間有兩次火魔落地以及炸開,唯獨控方證人指稱看不到,並指出在現場時並沒有留意兩次的火魔爆開情況,因為追捕只留意第一被告。

在盤問下,PW同意以自己記憶及輔助資料錄取第一份口供,當中內容並沒有提及該名人士投擲火魔。PW不同意混淆擲火魔的人是D1;不同意因寫錯及漏嘢而寫第二份;不同意睇完片才確認第一被告投擲火魔。

D1 代表律師盤問未完,尚有20分鐘內容。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