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9/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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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在審訊期間被發現控罪書出現兩個案件編號RN number (英文最尾47及中文49),而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律政司司長同意)及 Brief Fact也分別為47及49不同編號,早前控方以特別事項申請修改Secretary of Justice 同意書及控罪書上提及之案件編號並要求重召證人上次獲裁判官批准,上次審訊時D2律師質疑PW7在同日處理 #0908中環 另案庭上承認處理證物有缺失,辯方代表要求取得相關錄音再作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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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辯方律師表示已經取得PW7在另案相關作供錄音。

📌重召PW7 證物警員 羅偉成

D3代表律師盤問

D1及D2 代表律師再次盤問

主控覆問至1640時表示PW7盤問中又出示其他案RN號碼不符質疑證人處理粗疏,控方需詳細檢視及再取律政司指示,要求今天休庭,裁判官同意。

案件按已經排期日子押後至9月17日 及20日 0930在同一法庭就臨時證物爭議續審,三位辯方大律師表示三人意向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各人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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