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5/4] #續審

D1:梁 (17)
D2:劉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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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為本案第二次結案陳詞,法庭已收控及辯方D2代表的補充陳詞,內容無需雙方庭上重覆。

王官:控方陳詞指兩名被告喺行車線及電車線上用身體霸佔馬路,而相關嘅證據來自警員作供,但似乎無證據顯示兩人留咗係度幾耐?
控方:正確,兩人企定咗喺度面向防線 ,與常人不同。
王官: 行人就唔會企喺度? 一企喺度就係霸佔馬路?
控方:  當時一堆人企喺度,面對住警方嘅防線。

辯方D1代表回應控方陳詞重點

1. D1被捕時嘅衣著
控方一直依賴被告喺身穿「同路人嘅裝束」出現於現場,即黑衫黑褲。辯方澄清D1並非如控方陳詞中指穿黑衫黑衫,實為上身穿藍色衫,下身穿主色為灰色帶有黑邊嘅短褲。
控方在庭上確認辯方對D1被捕時衣著嘅描述。

2. 非法集結嘅時間
控方指非法集結於當晚2010至2042發生,但根據控方嘅證據,2010時案發地點約有100人集結,人群其後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被駒散。
辯方嘅講法係2010時有100人結集,佢哋或者涉嫌非法集結,但2010時嘅人群已被駒散,而控方證人去現場時路面已佈滿磚塊等雜物,證人根本唔知道喺咪2010時結集嘅人留下,控方亦無證據證明兩批人係同一班人。

3. 辯方質疑PW4嘅作供可信性
PW4 梁劍凱督察作供稱所有示威者都有蒙面,能夠確認D1嗌「有狗丫,走丫」嘅基礎喺當時距離好似同我(辯方律師) 咁近,但於追問下,PW4距離不斷改變,有5米、2.5米、10米等多個答案,PW4甚至推搪係收到庭上其他人(按:PW4當時講法係「你哋」,曾就距離追問過嘅王官當時問PW4,所指引導者是否包括王官本人在內,PW4未有回答。)嘅引導而有不同嘅答案。但事實上,各種距離嘅講法完全係由佢自己講出嚟,無人提供選擇畀佢。
另外,控方解釋距離因跑緊而改變,但常人都應該知「有狗丫,走丫」只需一秒就講到,因此控方仍然難以解釋證人在距離上為何有咁大嘅改變。

4. 回應控方對D1辯方證人作供嘅質疑
控方質疑DW1因現場嘈雜無法聽清楚現場每一句內容,但卻肯定未有聽到「有狗丫,走丫」呢一句。辯方指DW1有解釋聽唔到個名內容原因係疊聲,而當警員喺路口衝出嚟果一喺平靜嘅,所以可以確認現場無人嗌「有狗丫,走丫」。而先嘈雜到警員衝出一刻平靜,呢個講法其實亦同警員作供吻合。

5. 回應控方對D1戴口罩行為嘅質疑
控方指案發時未出現covid-19,因此認為曾向警員解釋有咳及感冒而戴口罩嘅D1不合理及戴口罩喺非一般做法。(按:對於手袋長期貼住「xxxx齊打疫苗」貼紙嘅呢位主控竟然咁無公民意識表示震驚!)
辯方指唔清楚呢啲係咪司法認知,但辯方認為只要有啲公民意識都會係唔舒服嘅時候戴上口罩,並不覺得D1做法有甚麼可疑之處。

D2代表採納D1代表陳詞,另補充指涉案路面有證據顯示早於2010時已經未能通車,即被告無論有否企出馬路都通唔到車。
對於PW5針對D2當時曾揸磚塊嘅指控,D2代表指PW345都喺同時同地衝出,但只有PW5有呢個觀察,當中嘅分歧實為疑點,而疑點利益應該歸D2。
對於控方陳詞指D2顧主(DW2) 嘅作供無助證明放工後嘅D2無參與非法集結,辯方則指DW2可證明被告2030時才於店鋪離開,再前往港鐵站,而證供亦顯示港鐵站外多人的,而D2於2042時被捕,相隔只有約12分鐘。

法庭需要擇日裁決,但由於王官表示自己下月有四星期不會開庭,因此裁判日最快要到10月。考慮到現時控辯三方都認為湯偉雄案嘅共同犯罪原則於本案適用,而湯偉雄案終審上訴將於10月初進行,與本案最早可以裁決嘅日子相近,因此法庭希望安排終審開庭後一個月裁決。
案件押後至 11月12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裁決,如當天之前終審法院已有裁決,法庭或要控辯雙方再作補充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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