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審訊 [1/1]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承認事實撮要:
黃XX、羅XX和被告於案發現場附近不同地方被不同警員截停及拘捕。黃XX背囊持有幾個鉗及士巴拿,呈堂為證物P8-12。
羅XX和黃XX被截停前曾致電被告,電話通話紀錄呈堂為證物P15。
證物鏈不受爭議。

📌傳召PW1 李家豪(音)督察。
🛑主問
現為新界北警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指揮官。案發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在大圍站附近與PC20249 PC16641進行反罪惡巡邏,防止有人破壞黨鐵設施及路軌。

0728 在文林路橋底位置望上天橋,有三男三女正在拆鐵欄,離他們約15米,中間冇遮擋,見到他們的容貌,外貌特徵如下:
M1男,1.7米高、瘦身材、後腦剷青髮型、著黑長衫、短褲、孭背囊。
M2男,約1.65米高、戴眼鏡、著黑色長衫和短褲
M3男,約1.65米高、著黑色長衫及短褲
F1女,約1.65米高、紮馬尾、長袖外套及長褲、孭背囊
F2女,約1.65米高、紮馬尾、長袖外套及長褲、孭背囊
F3女,約1.65米高、紮馬尾、戴眼鏡、長袖外套及長褲、孭背囊

我觀察了他們約三分鐘,他們年紀約15至17歲,著便服的中學生,案發當天是星期一,應該要番學。

M1 M2 拿住鉗站在欄桿兩邊似乎想拆欄。其餘四人在後面交談、扶住鐵欄、又搬動附近的單車,四處張望。 其後他們一起將鐵欄由上至下拆落嚟,造成一個缺口,當時附近沒有途人。

我覺得他們可能想將單車從缺口掉落路軌,需立即上前截查阻止。因為天橋的下方是大圍站沙田站之間的路軌。我們三人穿過橋底,在近希爾頓中心的天橋入口上橋,上橋期間有一名中年男人仔上面有人拆緊嘢,去到該位置見到有鐵欄被扯下,造成一米乘兩米的缺口,隔離有間黃色單車。這時候6人已跑至天橋近大圍方向的出口,我和他們距離30至40米,附近沒有其他途人。

我繼續追,落橋後穿過行車天橋底的小路轉入成全路,在追入成運路,在成運路某燈柱前截停F1,其他人繼續四散逃走。(不爭議最後截停的人是被告,但爭議被告不是F1) 追截過程約六分鐘,F1曾經兩度失去蹤影:
1. 上天橋時
2. 離開天橋轉入小路時

在F1第二次失去蹤影時,我和她距離約30至40米,約五秒後再次見到。我在天橋時仍可見到三男三女轉入小路,進入成全路後又再次見到這6人。追截過程中,附近沒有途人。

截停F1後我請求支援,亦命令大車守衛/傳令員對他作調查。一分鐘後被告手機有訊息傳來,我認為和剛才的行為有關,檢視後發現Telegram群組有相關訊息要人逃走、棄裝及報位置,亦分享了一個位置:樓上集團大廈。之後Bosco和Cindy多次來電。

我和來支援的警員分享這些資料、案情和六人的衣著。 不久之後,從通訊機得知田心分區警員在樓上集團大廈附近截停了一男一女,我到場了解,認得他們是M1 F3。我以裝束、馬尾、與另外三男兩女出現的組合,相信F1就是今天的被告。往天橋觀察的時候,看見F1的衛衣帽的繩有反光,絕大部分時間看到F1的容貌,因為她是面向我。

控方給PW1看地圖及相片集,確認在不同時段的觀察位置、截停被告的位置、組織追截路線。

1130 PW1主問完成,早休至1155
1210 再開庭

🌟盤問(節錄)
辯:你觀察天橋3分鐘,係企喺行人路?
PW1:唔係,企喺單車徑隔離草叢,有個橋墩嘅柱
辯:柱嘅前定後?
PW1:側邊
辯:你係點樣發現天橋上嘅行為?
PW1:巡邏期間見到,叫隊員一齊觀察。
辯:你巡邏期間係行行人路?
PW1:嗰陣時喺文林路文禮路嘅T字位,行咗上單車路,觀察到情況再行入草叢。
辯:三分鐘都企喺同一位置?
PW1:係
辯:嗰個位置,你頭頂上有好多天橋,你同行人天橋之間亦隔咗一條火車路軌
PW1:同意
辯方呈上相片D3(1),顯示PW1觀察天橋的位置,PW1同意天橋有d 彎,亦表示在相中見到鐵欄被拆的位置。同意觀察時天橋有膠板。
辯方播放28秒片段D1(1),顯示PW1觀察的現場。辯方指出,PW1的觀察位置望向行人天橋會被行車天橋阻擋,只有在草叢才有可能看到行人天橋,在行人路或單車路上巡邏冇可能留意到行人天橋上的發生的事。PW1不同意。

休庭至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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