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4/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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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繼續作供,控方繼續盤問。
🔸【控方:你身上啲傷都係喺地上擦傷嘅】
被告當晚走到石硤尾的公園入口,被警員B截到及被推到牆上,當刻B沒有推自己落地。當自己倒在地時是心口落地但背向天,被告不同意B制服自己時,自己曾郁動。他不同意左邊臉的損傷是在地上擦傷,當時身穿長褲所以被告不同意手腳的傷是在地上擦傷。

控方表示看了辯方呈交的1分鐘片段,畫面中見被告的腳從後巷位置伸了出來,被告同意在片段中看不到有人打腳,

被告指是由兩名警員「叉起胳肋底」抬起上車,移到第二架車之後,被打10多分鐘時,受襲部位是頭、臉及肚部,數不到次數,是持續地「打吓停吓」般維持10多分鐘,後又稱被打約10-20次,襲擊力度足以令手足感到疼痛。

驗傷照片中左臉眼下位置是紅色及有瘀青。證物D1照片的傷勢是左邊臉上只有一個傷勢,控方指若持續襲擊不可能只有一個傷勢,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若警員想塞鐵棍入口中,被告口中也必然有傷勢,故被告在說謊,被告不同意。

🔸【唔係由警車落嚟點知係畜聾,佢哋揸棍衝嚟冇講邊個,驚畀人攻擊就跑】
被告指當時他有以手機瀏覽社交平台觀看太子的情況,平台沒有指示人群前往深水埗。

被告身處黃竹街時見到一架灰色van 仔駛得很快及離開,被告同意有跟貼反送中示威事件,事發時在10-11月,衝突已發生了一段時間,在媒體看過防暴警驅散及拘捕人群的情況。有見到畜聾穿全副武裝到彌敦道驅散人群。

截在案發當日,同意以上畫面在各平台出現多次。但在黃竹街見到4-5人身穿深色衫衝下貨 van 時,第一眼沒有想到是畜聾。因為他們坐的不是警車,所以即使有對畜聾拘捕過程的認知但都認不出。現場太暗,所以看不清楚深色衫人士全副武裝有頭盔,僅見到手持棍同蒙臉。被告見到他們時自己正在站立,距離畜聾約10多米。見到他們下警車衝過來但因為不是警車又沒有講自己是誰,所以被告怕被攻擊而跑。

身邊有約4-5人,有男有女,大家一同差不多時間逃跑但跑在最前的不是自己。

🔸【關於P17鐵棍】
沒有留意除4-5人外,有沒有其他人在黃竹街。在跑時,前面有一名男子將物品扔在地上,被告作供時表示聽到鐵落地的聲音。被告跟隨此男子的方向,由黃竹街轉入汝州街,當時沒有察覺到男子扔的物品是非法/違禁物品,因為正在跑所以沒有想過。被告不同意自己有選擇地不跟從男子,因為自己剛好站在轉角位附近,所以本能選了最近的路線,即轉彎跑。

🔸【關於袋中的手套🧤
同意P23背囊、P18口罩、P20黑色手套、P27灰金色手套屬於自己,不同意在被拘捕時戴著灰金色手套。背包是在做運動所用,沒有收拾過,因較細所以銀包會放在袋中,被告表示P20黑手套是用來踩單車及健身時用。控方指出P20不是做運動,是工業用的勞工手套,被告指是用來做運動,不理本身是否工業用途。被告指使用時是一對用,控方問為何袋中只有一隻右手手套,被告指因為可能做完運動漏了又沒有檢查,平時不會檢查此背包。

約在事發前一星期做完運動。P27的用途是因為曾任職漢堡包餐廳,老闆要求購買以作隔熱用,但最後因有別的同事買了,無需使用故一直長放在背包。被告指出是單買一隻手套,事發前3-4天到漢堡包店上班,手套買了一個月多點。

返工會帶備P23背囊,因為有時上班前會做運動所以會一次過帶備此背囊。

控方指出:被告戴上P20手套,手持P17鐵棍,在黃竹街出現及跑;警員B追逐時,被告在石硤尾公園位置將鐵棍扔在馬路上;追到汝州街161號被B推跌在地上制服;所指稱傷勢不是由警員襲擊所造成;被告均不同意以上說法。

🔸【關於身處B2出口時,周遭環境及人群情況】
被告前往旺角警署近太子出口時,沒有打算帶花、蠟燭鞠躬。留在B2出口時,身邊人走來走去但也計算有約數十人。在B2出口時,觀察到人群沒有叫囂及叫口號,身處範圍聽到有人說話但不知內容;其位置沒有人用鐳射筆射警署,澄清不是有數十人在逗留,因會走來走去。

忘記警察有否舉旗指非集但記得見到旺角警署地下的警員舉旗叫人離開,被告身處位置(太子道B2出口)離警署是約3-4線行車線。

🔸【佢點知警察點諗同因果關係呢】
控方指出如果被告身邊的人如此平靜,為何警察舉旗,被告指不清楚其目的。控方想詢問其身處位置是否有人叫囂辱警同叫口號,所以警員才舉旗?(香淑欄此時嬲嬲打斷:佢點知警察點諗同因果關係呢?佢淨係講到見到聽到咩ja ma! )

被告留至9點鐘準備離開太子站時,是同4-5個不認識的聊天對象有默契地一同離開,亦有其他人同往相同方向,但被告不知道他們之後的離開路徑。被告表示不熟悉方向,僅知走到深水埗。以正常步速步行期間,以及走到黃竹街時沒有見到堵路情況。

D2 代表律師沒有覆問。

案件將押後至9月13日15: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進行結案陳詞口頭補充,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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