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及(2)條。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A3方先生於同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A9王先生於同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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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須時處理開案陳詞,以及應法官要求,將暴動地點的範圍(龍翔道一帶)收窄;並就會否施加非法集結罪作交替控罪,向律政司索取指示。


短暫休庭後,控方讀出開案陳詞及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詳情後補),並確認會就暴動罪增加一項非法集結罪,作交替控罪。

控方透露將會有四段現場片段呈堂,有畫面拍攝到其中6名被告被制服的情形,包括第3、4、 5、8、9、11被告。根據承認事實,辯方並不爭議被告遭制服之後的事情,惟法官指出影片或拍攝到被告遭制度前的過程,遂問辯方會否爭議該些畫面。

雙方最終決定休庭處理上述爭議,案件將於明早10時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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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陳詞:

📌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過程

警方就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中心舉行的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當天卻得悉於黃大仙龍翔道蒲崗村道至正德街中間有示威活動,遂派警員前往現場。

約1500 時大量示威者於龍翔道近黃大仙廣 場南北天橋東西行車線上集結,大部份示威者身穿黑衣褲及持有雨傘。約 1510 時大批示威者佔據了龍翔道近沙田坳道的東西行車線,並用各種物件堵塞道路。

約1550時,機動部隊警員在沙田坳道與東頭邨道交界設立封鎖線,當時沙田坳道近龍翔道巴士站有約200名戴上防毒面具、護目鏡、 頭盔及身穿黑色衣物的示威者聚集。 他們距離警方約60-70 米,部份人築起雨傘陣,又用黃色膠欄及其他雜物築起防線;有多名示威者在地上掘起轉頭,並不斷向警方投擲硬物及多枚汽油彈,期間火勢更燒至附近的電單車,並有爆炸聲傳出。

警方多次舉起黑旗及橙旗警告示威者離去,又以揚聲器警告指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要求立刻停止違法行為及離開,否則進行驅散或拘捕。 但示威者未有散開,並繼續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及汽油彈。

有示威者分別用鐵通及長竹枝襲擊警員,又用不明液體潑向他們。當警員用圓盾阻擋襲擊時,圓盾被鐵通或竹枝擊中而引致破損。

約1637時有示威者不斷用汽油彈擲向警員 ,嚴重威脅警員性命安全。警方舉橙旗,並於龍翔道面向鑽石山方向近新光橋位置,及龍翔道面向樂富方向黃大仙廣場對出位置設立警察封鎖線。

同一時間,黃大仙廣場南及北館對開東西行線聚集了數千人,最接近警方的示威者都戴上眼罩、 面罩或防毒面具頭盔及展開雨傘架起雨傘陣。距離警方約20 至 30 米,並向警員叫囂及投擲磚頭及雜物。 龍翔道西行線上有巴士及其他車輛停泊不能行駛,東行線則有路障。

約 1639 時至1643 時,警方再度向示威者高舉警告黑旗,上面寫着「警告 催淚煙 WARNING TEAR SMOKE」。但示威者沒有理會,繼續向警方投擲雜物。警方發射催淚煙後,示威退後並聚集在警方面前,卻仍然不肯離去。

約1650時一批警員利用黃大仙地鐵站D1出口往地面,沿龍翔道西行線進行掃蕩、 驅散及採取拘捕行動。警務人員在龍翔道西行線拘捕案中12名被告。

📌控方指控基礎:

1) 共同的犯罪計劃: 無論各被告是否有親身參與,他們與親身參與暴動的人有共同目的,包括犯罪計劃或協議,並按照該計劃或協議行事。各人有共同的犯罪意圖,,並藉其所擔當的角色達到犯罪目的。

2) 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暴動:無論各被告是否有親身參與,他們身在現場,蓄意地憑他們身在現場鼓勵參與暴動的人,並實際上鼓勵支持了親身參與暴動的人。

控方邀請法庭以各被告被制服或拘捕的地點及過程,他們各自的衣着和裝備,以裁定所有被告參與暴動。

📌各被告的衣著

D1:

衣着:穿黑色短袖衫、 雙手戴着一對黑色手袖、 黑色長褲、黑色鞋,頭戴黃色頭盔,穿戴着一個黑色護目鏡、 一副防毒口罩及揹着一個藍黑色背囊。

裝備: 一個黑色頭套、一對黑色手套、一對黑色護手肘、一 個藍色口罩、 一對黑色護膝、 一支黑色電筒。

D2:

衣着:身穿黑衫、黑長褲、白波鞋、孭着一個黑色背囊,戴着面罩;

裝備:一副黑色潛水鏡、一對黃白色手套、一件白色短袖衫、 一條藍色短牛仔褲、 兩個口罩、 一隻防水手套;

D3:

衣着:頭戴紅色眼罩面上圍着灰色運動頸巾、身穿深灰色短袖衫、黑色運動褲、黑色運動鞋、 孭着一個黑色雙肩背包、前臂有白色防曬手袖。

裝備: 一個木柄的鐵鎚、 兩包索帶、 一個黃色安全帽、6 包退熱貼、5個彈性繃帶、7支生理鹽水、一個防毒面具、 一對淺色手袖 、 一隻黃色手套。

D4:


衣着:身穿黑衫、 黑短褲、 孭着一個紅色背囊戴有過濾 口罩, 頸上戴有護目鏡。

裝備: 一對白色勞工手套、 一把縮骨傘。

D5:

衣着:黑色短袖上衫及長黑長褲;

裝備: 一個護目鏡、一隻手套、一個口罩、 一個防毒面具、 一條黑色面巾;


D6:

衣着:黑色 T 恤、 黑色短褲、黑色波鞋, 戴有眼罩、口罩及孭着一個綠色背囊;

裝備:一個黃色頭盔

D7:

衣着:身穿黑衣、 黑長褲、 黑鞋及戴着一個護眼罩;

裝備:一個灰色口罩、 一對灰色護手套、 一對黃/黑色手套、 一頂黑色 Cap 帽

D8:

衣着:黑色短衫、黑色長褲、黑鞋,戴着一個透明眼罩、一 個灰色口罩。

裝備: 一件白色T恤、 一個灰色背囊。

D9:

衣着:身穿黑衫、 黑褲、 戴有眼罩、 粉紅色防毒面罩。

裝備:雷射筆、 一個紅色眼罩、 三對手套。

D10:

衣着:戴防毒面具、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深色波鞋、 戴黑色帽、 透明眼罩;

裝備: 一對灰色手袖、 一對勞工手套、 兩頂黑色帽、 一件 淡藍色T恤、 一個眼罩;

D11:

衣着:穿藍色短袖恤衫、 橙色反光衣、 卡其色長褲、 黑綠色波鞋。

裝備: 一個黑色頭盔連護目鏡、一個粉紅色防毒面具、一件 橙色急救背心、 16 包消毒紗布墊、 19 隻藍色手套、 一盒藍色膠盒急救膠布、 一包生理鹽水、一支噴霧膠 布、 36 支 10 毫升的生理鹽水、 12支5毫升的生理鹽 個防毒面具濾芯、 一樽凡士林、 34 支 10 毫升的生理水、2 支 1 公升的生理鹽水、 一個傷口清洗包、5卷繃帶、2個止血包、 一張保溫被、一包索帶、 兩鹽水、 一件白色T恤、3樽生理鹽水。

D12

衣着:黑色短袖衫、黑色裙褲, 斜孭着一個黑色袋。

裝備: 兩個藍色口罩、5支生理鹽水、一件短袖啡色上衣。

交替控罪:

雖然控方認為本案的各被告參與暴動,但若然法庭未能裁定有關罪名成立,控方望法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考慮《公安條例》第 18 條下的參與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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