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9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賈(18)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管有1支電筒棍和1支斷掉的行山杖。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 答辯
控罪一認罪,並同意案情‼️
控罪二至四存檔法庭

📌 案情[取自立場新聞,新聞連結按此
警方 2019 年 11 月圍封理大,案發前有人在網上呼籲分散警力。同月 19 日凌晨 12 時,警方與隊員在旺角彌敦道近咸美頓街交界設置防線,約 100 名示威者聚集,設置障礙物、向警方照射鐳射筆,及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橡膠彈,示威者待警方停止驅散,再度衝前投擲汽油彈。

凌晨 12 時 25 分,警方向示威者推進,大部分人後退,當中 3 人仍不離開,警方最終制服被告。他被捕時穿著黑衫褲、背著背囊,戴 3M 面罩。被告遭制服時試圖反抗,警方其後在其背囊搜出電筒棍、斷掉的行山杖、扳手及打火機液體等物品。控方指,被告案發時與 100 人在旺角集結,參與由自己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組成的暴動,並鼓勵推展該暴動。

📌 證物
控方呈上一份相片冊,內有十張照片,包括裝備 (1) ,背囊中的物品 (2),士巴拿 (3),長電筒 (4),行山杖 (5),手套 (6 及 7) ,生理鹽水 (8),黑色風褸 (9),及被拘捕的照片 (10) 。

控方呈上一段有線新聞片段(由0025時至0028時),大概顯示被拘捕前三至五分鐘的情況。

被告今年18歲,已完成修讀中六課程,沒有吸食毒品習慣或黑社會背景,現與家人同住。被告已知悉及明白背景。

📌 求情

被告由藍凱欣大律師代表。

辯方會接納自己之前所呈上法庭的書面陳詞。

辯方呈上被告自己所寫的求情信,指他已被大學取錄,能收讀法律行政人員的學位,但因本案未必能再繼續升學。即使無亮麗的成績單,被告已承受教訓。辯方呈上九封求情信,包括中學老師所撰寫。信中指出被告人在學時,深受老師愛戴。辯方指被告有着良好背景,今次事件是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

辯方律師亦指本案暴動發生於凌晨,事發時街上只有警方,未有太多途人,而發生時間只約半小時,希望法庭考慮。辯方明白本案涉及汽油彈,加重控罪嚴重性,但被告沒有煽動他人的行為,即使有財物著火,也未有人受傷。

辯方呈上多個案例,包括 DCCC771/2020 一案(中環和你 LUNCH 期間擲磚,承認暴動罪,判處 30 個月即時監禁),而該案亦由本案法官處理。該案與本案有雷同地方。即使本案監禁是無可避免,希望法庭能採取較低量刑起點。控方則指量刑起點可以跟從梁天琦(2016 年旺角騷亂,暴動罪經審訊後罪成,判處 6 年)。

📌 判刑
法官指需時考慮判刑,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日14 時30 分於西九龍法院第十三庭(暫代區域法院)作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柙。‼️

1005 完庭

按:被告現年 18 歲。辯方及法官均沒有要求要替被告索取任何報告,包括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或教導所報告。

💛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

〔1405 更新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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