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1/3]

上午進度

張 (24) 法律代表 #潘展平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控方將有兩名證人,會播於37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無警誡供詞;辯方可能有品格證人,抗辯方向係警方認錯人。

呈上承認事實,裁判官睇完之後詢問控方,點解有一段寫咗上辯方不同意?這份不應是「不承認事實」,不接受呈堂。

傳召PW1 督察游天健作供,證人為當日PTU小隊指揮官,奉名到形點進行驅散,截查制服D1期間,D1用腳撞證人;控方播出形點的室內閉路電視片段,和立場新聞的直播片段給證人辨認當晚情況,主問剛完畢。

14: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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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乜清楚表明時間真係咁難?裁判官詢問會立場新聞邊段時間,辯方話01:06~01:07,控方話60:00~68:00,講極都講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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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021 後補資料

辯方為使讓法庭理解盤問過程,先向法庭表達抗辯方向,閉路片段影唔到被告有反抗無做過或者講過挑釁性行為no mis-orderly conduct, only near present, mistaken ID.

傳召PW1 督察游天健作供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為當日PTU X連第三小隊指揮官,17:10在青山公路元朗段形點 I 期附近,在車上standby,19:50從通信機知道 I 期內北京樓和元氣壽司有人破壞,落車在門口設立防線,目的係防止有其他暴徒走入 I 期或者逃離,20:00收到訊息北京樓和元氣壽司仲有破壞,入I期做防線,沿扶手電梯在地下上一樓,再上二樓,在Sinomax門口設立防線,商場內商舖有部份落咗閘,有部份仍然營業,無人行商場,大約有200人在叫口號,表現得頗為激動,一二樓都有人,大部份人都係着深色或者黑色衣服,部份人有帶面罩,除咗叫口號無其他行為,指揮官高級督察邱家榮(音)在20:15~20:25之間,用大聲公發咗兩次口頭警告,當日無舉旗,發警告之後,群眾無停止,繼續聚集叫口號,20:50收到指示從二樓撤退離開I期,沿着扶手電梯落一樓期間,發覺二樓有人掉嘢落一樓,睇唔到係乜嘢,但聽到澎一聲好大聲,小隊上返二樓進行掃蕩和拘捕,在二樓玩具反斗城外截停兩名男子,PW1控制一名男子,被告用膝頭哥撞證人左邊大腿位置,叫隊員協助將佢拘捕。

上返二樓時有小部份人離開咗,在玩具反斗城門口對出大概5-10米見到被告,佢在人群後邊拍攝,但佢身上無任何記者標示,有理由相信佢參與非法集結,將佢截停帶佢到玩具反斗城門口,叫佢痞低,佢抗拒,就用雙手搭膊頭,用腳托佢膝頭後邊關節撳低佢,佢無痞低,直至其他同事幫手,糾纏期間佢用由膝頭撞證人左邊大髀,感受到撞擊,感覺唔係十分痛楚,只記得19157協助拘捕,唔記得其他隊員,被告穿深色或黑色衣服,孭深色背囊。

12月24日 22:47時去博愛醫院求診,因為發覺左膝對上大髀痛,有大片瘀傷,控方呈上被告的衣物、口罩、手套、眼罩、頭盔等物品給證人辨認,但證人對多樣物件已經無印象。

當日截查時,被告帶深色口罩,被制服之後,有叫佢拉低口罩對身分證,有見過容貌約2-3秒,返到警署都有見過,由19157押解返警署,被告頭髮係比較長,黑色,年齡大概20至25歲,身型瘦削,高約175 cm,高過證人,證人自己170 cm。

裁判官詢問當時未有疫情,點解要被告帶番口罩;PW1表示警方唔會幫佢攞住,叫佢帶返方便啲。

PW2話由制服到拘捕,唔記得確實時間幾耐,大概都係5-10分鐘內,由19157看管,返到警署再見被告在會面室,見到都係兩三秒,目的係確保同事有適當處理被告。

此時,控方第三次嘗試叫證人在庭上辨認被告,遭裁判官制止,表示未有足夠基礎。控方申請將一張有標示的截圖呈堂,希望證人確認位置和人物,裁判官唔批准,認為係引導性問題,

播出P2 形點的閉路電視片段:
21:05:44 有防暴進入鏡頭驅散人群
21:05:53 人群去咗畫面左上方,影唔到
21:06:04 見到被告手持手機拍攝
21:06:09 被告手持手機,PW1拉出被告
21:06:13 PW1拉被告去玩具反斗城門口
21:06:20 門口最左邊嘅係PW1,佢捲起咗衫袖,大約係呢個時段發生碰撞
21:06:30 見唔到邊個係19157
21:07:14 有另一人趴在地下,唔知係邊個
21:07:30 兩名被捕人士分開搜查

播出立場新聞片段P3
01:03:17 PW1在片段中認出自己
01:04:40~01:05:00 防暴警員搭電梯落一樓,PW1果批在後邊,影唔到
01:06:32 被告被證人推向玩具反斗城
01:06:40 PW1制服被告
01:06:47 被告舉起雙手,右手持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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