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2/3]

下午進度

張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14:30 開庭

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繼續作供,辯方質疑無做警誡;在庭上描述被告作反抗的動作,無在口供中紀錄;為何要在一年後再做口供,而兩份口供分別不大;最後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證人作供完畢;辯方一度想再傳召另外一名警員作證,後來撤回;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律師呈上簡短書面陳辭,再作口頭補充,辯方表示本案證據唔係太多,PW1唔可靠,口供話被告激烈反抗,但無講細節;法庭可以將閉路電視片段,和立場新聞片段給予十足比重,片段見唔到被告有撞警員,在10多秒內被撳低,如果有撞到都係意外,片段中見到PW1有揮動警棍,被告閃避亦係合理。

被告嘅衣着、背囊嘅裝備,係有好多可能性,可能想、但未參與「合法集結」… 被裁判官追問何為合法集結!

PW2做咗兩份口供,但都係無提過如庭上描述,被告所做的大動作,PW1講無舉旗警告,PW2 講出藍旗。

裁判官又問辯方可否運用司法認知,判定案發期間,暴力示威者用咩裝備去抵禦警方,或者用咩工具進行破壞;辯方表示專業嘅事實裁判官可以,再呈上一份區域法院的案例,被裁判官詢問文件從何而來,律師表示有人畀佢,不是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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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2021 後補資料

辯方表示睇完閉路電視片段後,不再爭議頭盔事項,原因係無足夠基礎向證人指出,所以無需再傳召PW1。

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播出P2 21:06:18~21:07:07,期間見到被告企在玩具反斗城外,PW2企在右邊頂住其他市民,不是第一時間上前協助督察拘捕被告,PW2 解釋因為有人群從右邊迫近,要控制現場環境,再返去幫手。

辯方質疑PW2無向被告作警誡,解釋因為現場環境不適合,亦因為身穿防暴服,攞唔到記事冊出嚟做紀錄;辯方打算呈上另一名警員的口供,與證人對質,但被裁判官制止,因為文件不是有證人書寫或者有簽名作實,對控方不公,指辯方如有需要,可傳召該名警員作供。

質疑PW2在庭上描述被告作反抗的動作,無在2019年12月25日的口供中紀錄(同意),係今日先作出嚟(唔同意);為何要在一年多後,在2021年1月5日再做口供,而且兩份口供分別不大,PW2解釋內容多咗形容周圍嘅環境,例如在第二份口供中的第3段,20:10時同本隊成員在Sinomax設立封鎖線期間,聽到現場有大量人士大叫黑警死全家,21:05時得知警員18309在我右方宣布拘捕一名男子,罪名係非法集結。

PW2同意兩份口供中對被告的形容都係差唔多,主要係多咗「18309在我右方拘捕一名男子」一段,因為想詳細描述現場環境嘅情況,在紀錄冊有寫低,律師質疑係唔係上司叫做(唔係),心血來潮做(唔係),係因為收到案件主管通知(後來修正為案件隊員,但唔記得係邊個),叫形容多啲現場環境;律師質疑第一份口供已經寫咗,點解要寫第二份,係因為已經知道搞錯咗,拘捕錯咗人士(唔同意)。

叫證人睇辯方文件,指出辯方案情:
1號相,係被告被拉出前4分鐘的畫面,有其他途人在場,並非只有示威者(同意)
2號相,部份途人被限制在店舖內不准離開(同意)
3號相,有多名警員衝向玩具反斗城,左邊還有其他途人(同意)
4號相,右邊係不知名男子X(同意),有拒捕及用腳撞向警員腳部(唔清楚)
5號相,右邊男子X在郁動(同意),所以整件案件係X做嘅(唔同意)
6號相,X的面貌不是被告(同意)
7號相,被告身處途人之內,突然被拉出(唔清楚),身邊有不同顏色衫嘅途人(同意)
8號相,當警員拉出被告時被告再影相(同意),被告並非非法集結唔同意,佢右手攞住手機舉高個膊頭(同意)
9號相,被告被拉出時雙手舉高(同意),配合警員行動(唔同意),過程中警員向被告搜查(同意),X的樣貌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0號相,被告被警員向下壓跪在地上(同意)
11號相,不知名男子X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2號相,被告一直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唔同意),X並不是被告(同意)
13號相,被告仍然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唔同意)
14號相,被告跟隨警員移到一旁搜出背囊,並沒有反抗(同意)
15號相,被告被拉出時的樣貌(同意)
被告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唔同意)

15:14 控方覆問
在第二份口供中,警員18309在2105時,在我右邊方向宣布拘捕一名男子,該男子係X,並不是被告。

證人作供完畢;辯方一度想再傳召另外一名警員16039作供,後來撤回;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律師呈上簡短書面陳辭,再作口頭補充;辯方表示本案證據唔係太多,PW1唔可靠,12月25日嘅口供話被告激烈反抗,但無講細節,只係簡單一兩句,但似乎係X唧動作,不是被告高舉雙手嘅動作,醫生報告寫踢到,口供講撞到。

法庭可以將閉路電視片段,和立場新聞片段給予十足比重,片段見唔到被告有撞警員,在10多秒內被撳低,如果有撞到都係意外,片段中見到PW1有揮動警棍,被告閃避亦係合理;片段睇到無逃走、無掙扎、無撞到PW1、無破壞社會安寧等動作。

被告嘅衣着、背囊嘅裝備,係有好多可能性,可能想、但未參與「合法集結」… 被裁判官追問何為合法集結!

PW2做咗兩份口供,但都係無提過如庭上描述,被告所做的大動作,PW2迴避點解再畀口供,只係話調查人員叫佢畀,無講原因,目的係右邊有人被捕,突顯被告係企喺度嗰個,撞人嗰啲情節,似乎更適合X的情況。P2片段無P W2所講被告雙手有大動作,PW1都無講過雙手動作,或者想逃走、與PW2嘅口供不符。

PW1講無舉旗警告,PW2 講出籃旗;PW1話拉低口罩觀察兩三秒,PW2話口罩在掙扎期間爛咗,PW2比PW1更不可靠。

裁判官又問辯方可否運用司法認知,判定案法期間,暴力示威者用咩裝備去抵禦警方,或者用咩工具進行破壞;辯方表示專業嘅事實裁判官可以,再呈上一份區域法院的案例,被裁判官詢問文件從何而來,律師表示有人畀佢,不是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陳官話從「不明來歷網站」下載做案例?律師想收返,陳官唔比,要列入為MFI,等以後有人查起上嚟,知道點解唔批准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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