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3/3]

張 (24) 法律代表 #潘展平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陳詞內容:
辯方律師表示已經呈上四單案例,並且做了summary (撮要),現在是陳詞部分。

(一)黃俊迪案(辯方稱沒有summary)
~此案涉及司法認知。辯方沒有其他陳詞關於司法認知。

~此案的有關工具 「鐵鎚」(撇除登山杖及摺刀) 具攻擊性。但本案的物品只是保護性,而非攻擊性。

~當然控罪亦有不同,本案是非法集結,考慮是不同的。

(二)陳東成案(辯方稱有summary )
~此案被告管有六角匙,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然管有六角匙與黃俊迪案管有鐵鎚又有所不同。

~本案需要考慮的是 : 某些推論是否唯一合理推論,並且要証明有沒有共同目的。

~本案被告的物品全是保護性質,有别於六角匙,不同於鎚仔,故不能作出合理推論。

~陳官介入指出,就司法認知而言,不單止非法用途,亦要考慮暴力示威者會用什麼樣的裝備,保護自己免受警方催淚煙的影響。

(三)區域法院案例(辯方稱有summary )
~辯方稱只是給法官作參考,因某些地方適用。

~辯方稱有關暴動罪的定義,「現在才知道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分別好少」,暴動罪有令人「驚」的元素。

~辯方請陳官參考D22第80段,有講到被告的裝束及衣著。辯方稱要証明被告在言行上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陳官問 : 判詞在哪裡採納出來?辯方稱第80段「也要証明他們的言行有威脅行為」,辯方說本案沒有,以被告的衣著及裝束,是有合理的定罪機會……但要聚焦本案証據要達致唯一合理推論。

~辯方繼續 : 「本案冇証據顯示被告在現場幾耐,佢嘅衣著及裝束又冇咁多,背囊……未著上身,對佢不利嘅証據比案例中少。」

~陳官請辯方看証物P1第11及12張相,指出那件黑色T恤不是普通T恤 一 前左胸有「暴大抗爭、revolution……」,背面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樣。

~辯方稱被告沒有show這件黑T出來,沒有用這件衫做任何事e.g. 叫口號或做動作,故此要考慮的成份接近「零」。

(* 陳官在辯方此段陳詞中曾指出「唔係唔尊重你或質疑你嘅能力,但有咁多案例,你點解唔用……」)

(四)有關基本事實
~辯方指出依賴基本法律是不足夠的。他指出非法集結罪是要有三個或以上的人,有共同目的,而本案只拉了被告一人,故沒有任何証據顯示他與其他人一起叫口號及有動作。

~陳官稱刑事案中,不一定要每一個人都有一些行為,重點只要三人有協議,其中一人有做也算是。

~辯方稱被告人是「lone wolf 獨狼行事」。控方沒有拍攝到他叫口號,亦沒有就他叫口號及做威嚇性動作而警告過他,所以不足夠定他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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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裁決。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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