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鐳射筆

麥 (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 個面罩。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 枝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審訊:第一日第二日第三日

裁決: part 1part 2

上回判刑

10:10 開庭
10:25 因為戒毒所報告的内容有不清晰之處,裁判官希望澄清,押後10分鐘,等控辯雙方去查詢。

10:48 開庭,主控致電戒毒所職員,澄清報告內容,重點是在8月18日有為被告作獨立評估,認為被告是drug dependent,適合入戒毒所,至於被告的背景會引用扣留中心的報告作為附件,不在報告內容重複,這是他們一貫的做法。

辯方再次求情,表示被告已經戒毒,不希望被判入戒毒所,希望以短期監禁代替。

10:58 裁判官考慮了被告的雇主求情信,勞教中心報告,和戒毒所報告,指判處戒毒所抑或監禁,不是由被告決定,認為判處入戒毒所更適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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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有好多朋友來支持手足,坐滿7-8成

根據香港法例第244章 《戒毒所條例》第4(2)條羈留令,羈留令日期起計2個月,但亦不得超逾該日期起計12個月,其後即須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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