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2/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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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45 開庭,裁判官作出最後警告,如再有人遲到會撤銷其擔保。

昨日播片後,辯方認為從各片段(尤其P3A)及案情撮要中可見當晚有三場非法集結發生,1927警方發射催淚彈示威者已散去。因此要求控方說明到底是檢控各被告參與了當晚邊一場非法集結,以便辯方可以為各被告抗辯。
控方回應只有一個非法集結。
裁判官認為辯方可於中段或結案陳詞中提出。

D6 代表今日就控罪(9)或有重複檢控對其當事人不公平提交書面陳詞並正式申請由法庭裁決。

休庭閱畢雙方陳詞後,裁判官駁回申請。

控方傳召 PW1 高級督察 鄭婉雯(音) 作供

PW1於庭上講述到場後見到示威者的情況,PW1當晚於現場以擴音器發出警告及命令傳令員舉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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