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118油麻地 #1119旺角 #營救理大
👤賈(18) 🛑已還押3天🛑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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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承認控罪1,即暴動罪,而控罪2至4則因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控方由黃恩寧檢控官代表;而被告則由藍凱欣大律師代表。

案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676

求情:

📌背景:

辯方為被告求情時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現時與家人同住。被告過往是品學兼優的學生,除了是籃球隊成員外也有參與不同活動擴闊視野。

📌案情:

辯方引用CACC164/2018案作減刑陳詞指引,指本案不涉預謀成份,被告亦不是領導者,即使當時現場有人堵路計劃也不算周詳;當時有20名前線示威者參與歷時30分鐘的暴動;辯方同意本案的案情有嚴重性,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會有風險,當時也有1個廣告牌在馬路着火,但本案只涉及一個交通交界,案發時是凌晨時分交通流量低,示威者的行動只是為了阻礙警方行動,並非是為了傷害警員,本案亦沒有出現有人受傷的情節,而且當時警員有裝備保護自己;此外本案並沒有對社群造成影響,亦沒有造成任何公共開支負擔。

📌結論:

辯方指被告坦白認罪及已經感到懊悔,寄望將來。他本身有良好背景,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下一時犯案,希望法庭能輕判他,不致摧毀他的希望。

法庭在本案的觀察:

法庭指暴動罪可處以10年監禁,而區域法院的判刑上限為7年。在判刑時也參考了CACC164/2018的案例。

法庭認為案發當天有警方將理大封鎖的背景,當時民眾聚集是應響應當時網民號召而參與,本身並非有計劃;本案不是大規模的暴動,當中被告當時在路障留守,但沒有跟隨其他示威者逃跑可能是因不知所措 ,可見當時示威者是沒有默契及組織;本案只涉及1個交通交界,案發時是凌晨時分,本案背景雖涉及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警方防線與示威者之間有出現火頭及小型爆炸,也有廣告牌起火,然後警方在推進時成功驅散示威者,但本案並沒有人受傷,被告的角色並不是領導者及號召者,也沒有片段拍攝到被告的行為。

案例比較:

法庭在辯方援引的案例中抽取了2個較重要的案例:

1:DCCC434/2020
姚勳智法官判處被告3年9個月監禁

2:DCCC771/2020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判處已認罪的被告2年6個月監禁

法庭認為DCCC771/2020案較本案嚴重,而DCCC434/2020案的嚴重程度及情節較相近,唯法庭在比較案例時有謹記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在CACC130/2017案所撰寫的判詞。

法庭也參考了DCCC561/2020案,該案同樣涉及理大事件的背景,李俊文法官同判處認罪的兩位被告監禁2年8個月。

法庭指出當時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不少磚頭及汽油彈,而警方則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還擊,因此法庭將本案與比本案涉及更多人受傷CACC113/2018案比較,該案被告被葉佐文法官判處5年監禁的量刑起點,後來上訴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至4年6個月。

被告背景:

法庭謹記CACC130/2017第59段及60段的內容,大意是量刑需具阻嚇性,對被告迎頭棒喝,被告年青及其良好背景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

法庭指被告在17歲時犯案。家人及老師的求情信指被告即使被捕後仍然沒有放棄學習,力求上進,有理想及抱負,尊師重道,協助有困難的同學,為班內帶來正面能量,他在學時有良好操行及運動表現。

法庭認為被告雖然不算是甲級學生但有遠見,例如參加不同活動,當中涉及創科及金融範疇。此外他在學業上努力不懈,其有良好表現得到師長的讚許。

當中一封由數學科教師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令法庭留下印象,深深感受到被告有悔意。內容指出該教師雖然認識被告不久,但認為被告是守規,有理想及對自己有要求的學生。此外被告在就學期間一直虛心學習及操練,為的是改善數學。此外被告沒有受懶散的學生影響,也在被捕後曾有不斷反省。因此教師相信被告已汲取教訓,希望法庭給予被告重新出發。

最後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紀錄,相信他犯案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希望為社會出力,現在已經得到教訓,他現時亦有家人支持。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本案的合適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考慮求情後決定再扣減監禁2個月至2年6個月監禁,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後,這就是他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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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563&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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