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9/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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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林芷瑩 今早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法官已閱畢,今在庭上作一次口頭簡述:

【爭議各被告有否參與】
本案不爭議有暴動發生,僅爭議各被告有否參與。控方立場是以共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而言,D1-5每人都有不同工作,例如D1 掟汽油彈,控方指出能以環境證供證明各人有參與暴動。

🔻控方歸納以下辯方爭議點:
D1: 沒有掟汽油彈;PW6 認人證供出錯;
D2: 被截停時有沒有眼罩;現場有否催淚煙;
D3: 被截停時跟身穿反光衣的記者在一起,和身在暴動現場無關;
D4: 不是逃跑,而是由電車路打橫去了中銀;
D5: 曾被截停,但不是控方所交的照片中人;

🔺控方簡短回應部分爭議如下:
D2: 控方指出在證人的證供上是有催淚煙,但是並不是落在寶靈頓道,而是落在軒尼詩道,並由PW11搜集。
D3: 控方指D3持背囊跑去銅鑼灣方向,期間跌低及被警員帶離去中銀坐下。控方指出D3是有逃離現場的舉止。

📍【有否參與暴動的檢控基礎】:
控方指5人在共同目的下各自/親身參與暴動,各人有共同犯罪計劃,有共同意圖及協議,以不同角色參與以達至目標,及以親身參與/身在現場的舉動鼓勵他人參與。(歸納自HCMA752/2006 )

控方認為此批人士在現場有共同計劃,同時他們經警方不斷要求下亦留在現場,故會以自身鼓勵在場人士及暴動的發生。

🔻【各人參與暴動的環境證供】
1️⃣被截停時均身處暴動現場。
2️⃣多次警方勸喻及警告下仍留在現場。
3️⃣沒有封鎖部份道路(杜老誌道;馬斯道;天樂里),各人理應有足夠時間同路徑離開現場。
4️⃣被捕時的衣著、裝備。
5️⃣影片所示警方推進期間,示威者逃跑路線及情況。
6️⃣被捕時/前逃離現場的行為。

🔺引述 CASJ1/2020段80,指出有足夠時間離開而不離開的話,法官可以作推論被告留在現場是有意參與暴動。引述另一案例,指即使示威者跟其他人站在一齊,雖然沒有做特別動作,但因為知悉有暴動發生而不離開,故可推論有意參與。

📍【警告及封路】
PW5是主要officer, 其供詞以65b呈交,PW4在證人供詞上都有聽到警員警告,而PW6作供指任何人都可以給多次警告,故各PW口供之間沒有分歧。同時辯方不爭議沒有封路。

控方指PPRB 1400開始指出現場可能發生暴動,1712開始暴動前已有交通阻塞、人士集結及店鋪關閉,警方開始佈防及推進時有警告,故現場人士1730時明顯知道有暴動發生,因已持續一段長時間。各被告過了馬師道口才被捕,沒有從未有封鎖的橫街離開,是明顯自願留下及參與。

🔻除上述環境證供外,針對個別被告的證供:
🙍🏻‍♂️D1 :
主要依賴警司證供,可能其未能完美講出事實上的距離,但因事件發生在一分鐘內,又因在奔跑中所以未能準備量度,但警司能指出其奔跑方向,及有一白色背囊而鎖定目標。同時依賴PW1和PW6關於白色背囊的口供相符,故其距離偏差但不影響其認人的可信性。

D1 手套上冇燃燒物,控方指可能本來沒有,或者可能已經揮發/流失。

🙍🏻‍♀️D2:
主要依賴PW3 口供,主要爭議是除了面罩的原因是有TG落地,但控方指早前已提及TG落在軒尼斯道東行線,而不是寶靈頓道,畫面的白煙也只是煙飄過去。同時,有TG更應該戴上眼罩而非掉下,其代表律師陳詞並不是證供。

🙍🏻‍♀️D3:
依PW11 證供,他在第一排往銅鑼灣方向跑,因前方人群塞住所以就打橫跑,其所述同影片一致。另外亦拍到其紅色背囊。

🙍🏻‍♂️D4:
依PW7 所指被告是在路中心,故PW7上前㩒低,但辯方指不是往 銅鑼灣方向跑,而是由電車站跑來。控方指睇片就知辯方說謊。

🙍🏻‍♂️D5:
不爭議被截停的是D5,但爭議被捕照片帶豬咀的相中人是D5。控方依賴PW11,其作供所指有10人向前同打橫跑,PW10在截停人士時D5 在樓梯有郁動但不足3米距離,控方認為其分歧不重要。

📍【關於另一蒙面控罪】
不爭議 D1、3、4出現時有使用此物品,但爭議D5在截停時有沒有蒙臉,控方指若法官不接納PW10的口供,可從觀看片段中影到D5蒙臉。

👨🏻‍🦱高官回應:
按現在法例,即使留在現場而沒有任何主動作為的話,都可以構成定罪。有證據顯示D1-4有逃跑,但沒有證據顯示何時開始留下及留了多久,所以控方要推論各被告是自願選擇跟隨同停留在現場,鼓勵他人作暴動行為。

因高偉雄審期緊湊,僅十二月可騰空日子作裁決。控辯雙方庭上初期夾了12月6-10日空檔,惟準確日子未定。

兩位辯方律師會在明天呈交書面陳詞及作口頭補充,因需要時間讓各方細閱內容,所以案件將押後在明天早上11時同庭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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