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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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證據分析

A1、3、4法律代表:
1. 就暴動罪分析,今次控方指出根據被告的衣著,逃走,所以構成暴動罪。除他們聲稱D1 投擲汽油彈,警察都不能證明為什麼被告身處暴動現場,有沒有參與暴動和何時出現。警察都忘記如何發出警告,雖然警察授權其他同袍可以發出警告,但不代表其他警察有發出過警告。
2. 警察有警告,並不代表3名被告有漠視警告。控方第三證人知道當時多示威者,人逼人,根本不能離開。推進路程好長,令到有人想走都不能走,唯有向後走,並不是控方所說「有路可以走」。當時嘅傳媒,氣氛等,被告自己衣著等會影響自己的諗法,所以向警察嗰邊走。
3. 控方無辦法證明各被告為什麼去現場,何時去,以及去到時的情況,而這幾點也能導致影響被告當時身處現場的判決。其實當時有爭先恐後,第一排不代表有參與暴動,只是當一班人走的時候,被告便到第一排,才會被警方拘捕。
4. 何時得到和何時帶到一些出街的裝備,當然現在在街上也看到有人帶運動手䄂。辯方同意頭盔等未必是平時裝扮,但證明不到被告幾時戴上。
5. 控方證人對路距離之間的數字不符合真實的數字,和在地圖上的數字完全不合邏輯,所以證人的證供並不可信。
6. 控方指出看到D1在逃跑,但辯方在播放影片時看不見有白色背囊的人逃跑,也沒有警方所說的「D1投擲汽油彈落在警察旁」。
7. 關於蒙面,當時有催淚彈,有強光,所以有蒙面物品蒙面,是理解的。片段有人提到「想要水,塊面好痛」,即證明當時是有蒙面需要。

A2、5法律代表:
1. 身處暴動現場不代表參與暴動。控方需證明有甚麼行為證明佢地有參與暴動。要睇被告意識,可能路過,迷路,都可身處現場。
2. 控方第9,10證人,聲稱最初到場,但距離拘捕D5被告相差11分鐘,而片段中的人都「包到成隻糭」,不可以說這個x便是D5。
3. 辯方指出最初警察推進地方係史釗域道,可能有第二班人進行暴動。
4. 警方在史釗域道發出警告,但距離鵝頸橋有大約400米,用揚聲器都未必聽到。控方證人也沒有肯定是否有用揚聲器。沒有證據指出佢地聽到警告再留低,沒有漠視警告。
5. 可爭議係被告身處現場,但是否有參與暴動。
6. 未能確定D2如何拿著雨傘異常擺動。一個人向多名警察方向走,總不能以一敵百。
7. 雨傘是因人而異,落雨要帶,有太陽也可以帶。
8. 當時警方拘捕一名人士(x),身上有黑色鴨嘴帽,豬嘴等。不代表佢有參與暴動,因為不知他何時拎到。而警方指出這名x是D5,片段中這名人士包得連一點皮膚都看不見,連男或女,高矮肥瘦都看不見,不能說這名人士便是D5。警方只根據兩樣事情拘捕D5,就是他身處的位置。唔代表x就係D5。身份辨認證據質素有可疑,警方認人唔可靠,
9. 控方再提出D2異常擺動嘅雨傘係想襲擊佢同事,再指出當時警方係見到D2拎住尖嘅野。

案件押後到2021年11月30日 10:00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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