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4/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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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1督察陳德明(音)
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大連第一隊 (Platoon 1) ,為小隊指揮官
負責現場指揮工作

A5法律代表盤問

PW1表示當日看不到、不知道南北橋附近有拘捕示威者。

PW1表示當天1650時自己身處黃大仙廣場對出的龍翔道東行線,與南北橋距離約二百米。當時西行線上有巴士阻礙視線,不肯定西行線的三條行車線是否均有車輛停泊,只看到左一及左二線有巴士停泊。

PW1指自己於1546時仍在黃大仙警署待命,因此不知道1546時西行線左三線有貨車停泊,1630時到達龍翔道後亦留意不到左三線有貨車停泊。PW1同意1630時後沒有車輛進出龍翔道,現場交通停滯。

PW1表示到場後看不到有其他小隊在新光橋附近。

PW1同意龍翔道西行車上的車輛會影響由東行線望向西行線行人路的視線。此外,PW1表示不懂得從九龍城或樂富前往黃大仙南館。

辯方指出昨日播放的P115警方錄影片段16:56:44時錄到警方在黃大仙廣場發射催淚彈前曾大叫「走開」,PW1對相關內容沒有印象。

📌播放P115 警方錄影片段

PW1無法辨認片段中身穿深色衫的人的身份,PW1同意16:56:44警方大叫「走開」的對象為市民

控方代表覆問

PW1表示警方沒有規定舉旗後多久才可以發射催淚彈,而只有黑旗才是發射催淚彈的警告。PW1會向隊員聲明在自己作出警告後才舉旗。

-PW1作供完畢-

主控指因估計PW1盤問會更耗時,已經送走了PW2。控辯雙方將會利用休庭時間處理所有影片截圖的描述及更清晰的地圖。

-1545休庭-

案件押後到9月6日早上09:30時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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