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審訊 [5/25]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A1-12]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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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高級督察梁家進
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大連第三隊
現時為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4B隊主管

控方代表主問

當日中午被指派在黃大仙當值,接到訓示於1615時到達到沙田拗道及東頭村道交界。到達後對住沙田拗道迴旋處,即面向龍翔道築起防線。

PW2表示到達後,正前方有一群示威者,箇中大多身穿黑衣黑褲,戴護目鏡、面罩或防毒面具及頭盔。最前方約六十米外的示威者架開遮陣面對警方,由沙田拗道迴旋處到龍翔道約有二至三百人聚集。

當時黃大仙廣場停車場一樓及二樓亦有示威者聚集,與龍翔道的示威者均在不同時間叫罵,亦不時向警方投擲點燃的汽油彈。小隊在到達後並沒有即時推進。

PW2指對峙期間有多於一枚油彈擲向警方,其後地上著火;汽油彈距離警方最近約二十米。

1620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高級警司向PW2訓示稍後安排,指龍翔道有示威者聚集,指示D大連包括第三隊沿沙田拗道向北即龍翔道方向推進。收到指示後,PW2訓示隊員將沿沙田拗道北行線向北推進,並用催淚煙驅散示威者。

1630時,PW2及其小隊開始推進,發射催淚煙後見到示威者有向後退。PW2表示現場有約二至三百示威者,惟自己未必看到龍翔道左右兩邊(即向東/西行)道路的示威者。

1637時,第三隊推進到龍翔道西行線後,西行線馬路(樂富方向)的三條行車線均有巴士及其他車輛停滯;東行線馬路則有路障如膠馬。

第三隊到達龍翔道後,大部份示威者都走到東行線,最近的示威者距離第三隊約二十至三十米,在東行線走向樂富方向。現場約有二千名示威者,大部份都如上述身穿黑衣黑褲,戴護目鏡及防毒面罩。

PW2表示小隊到達沙田拗道及龍翔道交界後,隨即左轉入龍翔道西行線,停止推進及面對樂富方向築起防線。同時,D大連第四隊在其小隊的左邊。PW2指當時路面情況混亂,行車路上有很多雜物及障礙物,包括玻璃樽、廢紙、雪糕桶及膠馬等。期間,示威者不停向警方叫囂及有多於一人投擲磚頭,當時未見有汽油彈。

1639時,PW2指示小隊傳令員警員17946向龍翔道的示威者舉起橙旗,自己則用擴音器作口頭警告,發出警告後示威者沒有散開及後退,繼續與警方對峙,期間示威者的人數及雙方距離均沒有變動。

PW2其後指示隊員發射橡膠子彈將示威者驅散,發射後示威者作出小幅度的後退,在與警方防線距離約六十至七十米處停下,並繼續與警方對峙。PW2表示不記得此時示威者有投擲雜物,但不記得是否包括磚頭,而第三隊亦沒有推進。

1643時,pw2指示小隊傳令員警員17946舉起黑旗「警告,催淚煙」,自己則用擴音器作口頭警告,發出警告後示威者沒有散開及後退。PW2遂命令隊員施放催淚彈,其後示威者後退至與警方距離約八十米左右,但依然沒有散去及在最前排架設遮陣。

及後D大連總督察指示第三隊改為防守龍翔道東行線,第三隊亦由龍翔道西行線移動至東行線的平排位置,原先位置由第四隊補位。

PW2表示當時其小隊依然面向樂富方向,正前方東行線的其中一至兩條行車線上有磚頭、廢紙、爛玻璃樽及膠馬等的障礙物。

同時,早前推至約八十米外的示威者向警方慢慢推進,推進至距離警方五十至六十米左右的位置並停下。其後,PW2見到示威者中有多於一人向警方投擲點燃的汽油彈及雜物,最近的汽油彈落在距離警方約十米的位置。

雙方持續對峙短時間後,PW2指示隊員施放催淚彈,東/西行線上的示威者再次向後退至距離警方約八十至一百米外,有少部份示威者向黃大仙廟方向即向北散去,PW2估計示威者數量沒有大變動。

1650時,PW2指收到指示向前推進,第三隊在龍翔道東行線向樂富方向推進,第四隊則在西行線同時向相同方向推進。大部份示威者隨即慢慢後退,並不時向警方投雜物及少量汽油彈;同時亦有小部份示威者向黃大仙廟散去。PW2指推進時見到地面上有磚頭、廢紙、爛玻璃樽、膠馬等障礙物,亦有寫住「白電油」的鐵罐。

第三隊推進到龍翔道及正德街交界後停下,並面向樂富方向築起防線。在推進途中,PW2見到左邊即黃大仙黨鐵站C1出口有隸屬警察總部的畜龍制服了一群示威者。

PW2指第三隊停下的位置距離黃大仙中心南北橋以西約二十米左右,並見到約一百米外有約過千至二千名示威者仍然聚集在龍翔道近摩士公園游泳池及黃大仙北館之間的位置與警方對峙,並不時向警方投擲雜物。

PW2指當天第三隊中有部份隊員曾作出拘捕。當天1615從黃大仙警署到達沙田拗道及東頭村交界時築起防線時,PW2的右前方即近沙田拗道迴旋處旁的電單車停泊位,有部份電單車著火並冒出濃煙,當時有消防車及消防員正在滅火。


📌展示P122地圖以供PW2標示以下內容:
-第三隊於1615時到場後設立防線的位置
-第三隊推進路線:沿沙田拗道北行,經過迴旋處,1637時推進到沙田拋道與龍翔道交界。1643時舉黑旗及發射催淚彈後,被委派到龍翔道東行線的平排位置。1650時沿東行線向樂富方向推進,直至接近地圖邊緣即南北橋以西約二十米停下。
-黃大仙多層停車場的位置
-畜龍部隊制服示威者的位置
-近沙田拗道迴旋處著火的電單車所在地
經標示後的版本呈堂為P122_PW2_1


📌播放P116警方錄影片段(3) 檔案00005
由16:22:00播放至16:39:00

16:21:52 PW2指畫面右邊顯示第三隊的隊員,隊員的頭盔上寫有「D3」及裝有夜燈。畫面中央為黃大仙多層停車場。

16:23:18 PW2指多層停車場右邊即沙田拗道迴旋處有膠馬路障,畫面中央揹住白色擴音器的正是自己。

(播放影片期間曾截圖,惟未有紀錄相關時間。截圖呈堂為P116(3)_00005_PW2_1)

-主問未完

辯方表示有兩位法律代表審訊前沒有收到P116片段,指其為遺漏檔案,希望觀看片段後才繼續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7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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