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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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4月1日位於大埔的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外,3名黑衣人手持正燃燒物品走向警察總部鐵閘出入口,共投擲5件燃燒物。早已埋伏的警長1511與高級警員33922出現並制服D1及D2,過程中二人皆有反抗。

答辯
A1及A2承認兩項控罪‼️
A3不認罪

控罪是否合適
#林偉權法官 關注控罪(1)以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2)為基礎,即縱火者除了罔顧財物受損,同時罔顧警員26719人身安全。根據資料,警員當時身處大閘約15至20公尺外,法官表示需了解縱火者投擲之燃燒物有多猛烈,以及附近有否其他物件令火勢蔓延,以確定60(2)是否較60(1)為更適合控罪。

閉路電視畫面顯示,當時現場四周相當空曠,沒有任何助燃物。法官看畢片段指出,燃燒物基本上只在原點燃燒,距離起火點頗遠的警員26719亦在慢行,「不慌不忙」、「十分鎮靜」,對其人身損害風險不高。法官表示,控方應修改控罪為60(1)。辯方3名代表律師同意。

- 休庭40分鐘 -
待主控 #黃錦卿大律師 與律政司商討控罪後再與辯方討論

重新開庭後, #黃錦卿大律師 表示律政司維持以60(2)作為控罪,但要求將控罪內容中「警員26719」改為不特定指明的任何警員。 #林偉權法官 斥給予主控相關指示的counsel思考令人費解,「做法不可取」。

律政司相關人員將再檢視片段,加上辯方律師需處理另一案件,本案押後至今日1430同庭續審。
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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