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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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開庭

控罪(1)檢控基礎
控方負責代表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到庭,解釋法官整個早上非常關注的控罪(1)檢控基礎。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指出,早上播放的片段1為俯視角度,即將播放的第2段影片為平面視角,將提供支持相關控罪的證據基礎。

第2段播放影片是時間標示為02:25:40至02:25:49的9秒片段,先以正常速度播放,然後再以 慢 速 播 放 數 次。畫面顯示,其中一名黑衣人曾向警員26719方向投擲一燃燒物(02:25:48)。劉大律師確認片中警員與燃燒物相距約15至20米, #林偉權法官 要求澄清對該警員有何人生安危風險。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以相片冊內兩張相片作比對,指警署停車場內的22號車位燻黑,實為本案所涉及之燃燒物所造成,而事後在該位置亦發現有玻璃碎片。法官再次重申,要求控方現階段先清楚闡釋,縱火者所投擲之燃燒物所落位置,對該處任何人士(警員26719)帶來什麼人身安全風險。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稱,燃燒物投擲目標為「明顯24小時有人」的警署,故此符合60(2)罔顧他人安危的控罪原則。 #林偉權法官 直指,庭上已播放的影像畫面無法證明控方論點,並提出疑問,除了22號車位外,在其他任何位置找到的玻璃碎片或焦黑處是否皆要「入佢數」(3名被告)?

辯方回應
辯方代表指,A1及A2只承認60(1)控罪,若然控方堅持以60(2)作控罪,則需要先向被告索取指示。

案件管理
按今日審訊內容,除了不認罪的A3,A1及A2亦需要接受有限度的正式審訊(A3將面對full trial),法官關注原訂的3日審期是否足夠。

主控指,目前證人列表上有5個證人(26719、1551、33922、34936、5517) ,爭議身分辨認的A3另要求增加3個證人(證物警員PC16482、DPC5517及曾檢驗A3衣物的專家證人)。證人供詞能否以65B方式呈堂尚未確定。

法官提醒,主控明天的開案陳詞須寫得更豐富完備,控辯雙方亦要清楚表明爭議點及同意事實,明天開庭前要收齊所有文件。

🌟「無論如何,聽日九點半,我要準時開庭。」

1532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7/9) 0930同庭續審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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