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6/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033 開庭

證物光碟問題
控方開庭即表示影片光碟證物情況「無想像中咁簡單」,因每隻光碟證物中均有數段影片,須再檢示證物P114、P115、P116、P117(全屬警方片段),以再確認控辯雙方收到的光碟與法庭所紀錄無異。

法官解釋這是證物鏈問題,一般情況法庭會封存光碟作呈堂影片正本,再於庭上拆開封存播放光碟。而控辯雙方的則為工作版本,唯一擔憂是正本與工作版本有異。
辯方表示各辯方律師所收到的工作版本均有一些差異,如部份各自收到的SD卡內的影片數量有出入。

法官解釋這涉及「Duty of Disclosure」,不同的法律團體不應該收到不同的材料,並是確保各辯方收到相同材料是控方責任,現階段暫不深究原因,指控辯雙方應以hard disk P121為據確保各人影片版本無異。

A1、A4及A8 辯方大律師申請休庭,予控辯雙方於法庭內直接以P121對照各人版本。

法官表示先於早休期間向技術人員詢問有關做法是否可行,同時控辯雙方同意往後於庭上繼續使用工作版本。

- 1102 早休30分鐘 -

早休後 #李俊文法官 表示以上方法可行,提醒控辯雙方應一併處理所有證物問題,除以上警方片段外,包括P118、P119、P120的其他平台上的影片。

A2及A7辯方大律師表示會以P121為起步點,確保各人收到的材料數量及內容均“in line“。而即使出現預料之外的問題,現時審訊進度依然理想,申請押後至明日再訊。

法官認同證物問題應「一次過搞掂晒」,批准控辯雙方於今天餘下時間以法庭作會議室處理以上問題。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Watch Stories from Insta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