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2/4]

D2: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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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廣播,10:13 開庭
【10:14】
控方繼續讀出呈堂證人口供內容

讀出P11處理雷射筆證物口供(由11361撰寫)

裁判官指根據此口供內所指證物屬D1及D3,證物編號亦無提及D2,是否與D2無關?
控方回覆指證物P8證物警員11979 口供曾提及「1枝雷射筆藍色光喺AP2(即第2被告)身上檢取」,該雷射筆為警方證物編號19。

控方指會更新證物列表,包括警方證物編號及呈上法庭編號,裁判官提議可減省至只需D2。

【10:29】
控方呈上警方證物表MFI4,補充:「19號證物由本被告中檢取,
26號係2粒電池,是19號證物入面」

【10:31】
讀出P12,11361 口供
(裁判官質疑係咪內容錯左都要照讀?)

【10:35】
讀出證物P13口供及P13A中文譯本,由 #陳喬崔 總督察撰寫

【10:40】
讀出附錄一內容:激光器的分別及危害

裁判官指該證供內容是關於雷射筆的,是涉及專業意見。控方表示在P14口供內會補充列出他的資歷。

辯方提出會傳召專家證人,希望屆時再處理相關事項,被裁判官訓斥。

【10:48】
🔹傳召PW1警員8505 🔹
為拘捕警員

主問:
證人現駐守油尖警區,於2019年10月12日駐守旺角警署刑事特別職務隊,當天需當值。當值時間由下午一時至另行指示為止。

當天當值隊員包括警長3159,警員13186,女警12267。至當天傍晚20:58時,警長3159有向他們小隊作訓示:關於於旺角警署外有人非法集結,蒙面,用雷射光射向警署。

警方行動是外出去所屬位置觀察,如有違法行為,於可行情況會作出拘捕。證人當時着便裝行動。在21:15時離開旺角警署作出行動。離開警署後,去了旺角警署正門位置即太子道西門口位置。

當時現場環境:如大範圍來說是見到好多人聚集於警署以及最近警署正門的地鐵站口。

當時聚集人衣着:大部份人穿深色或黑色衫,面貌有物件遮蓋口鼻,口罩或其他物品。

證人指人群入面有人造出涉嫌違法行為,即非法集結。該些行為包括:部份人以電筒或雷射筆向警署照射,或警署附近眼見為穿制服的警察人員照射,被照射警員是穿綠色防暴制服。證人見到雷射光有綠色及藍色。約3-4人使用雷射光,不肯定聚集人士有沒有發出聲音。警署外現場環境嘈雜。

證人觀察期間發現:警署正門外有戴口罩或面罩人士曾用手上雷射筆照向警署。其中一個穿黑色長袖衫、黑色長褲、孭住黑色同綠色背包,左右手上分別手持強白光電筒及藍光雷射筆照射警署,兩者間歇性用。

證人看不見該人容貌,因他帶了黑色頭罩,而此人身形約160-170cm高,比較瘦削,以證人經驗應是男性。證人與男子距離約十數米。第一眼見該男子時,應是晚上21:2x,相信約是離開警署4-5分鐘後。

被照射期間旺角警署內同事有作出回應,證人觀察期間聽到旺角警署內有人透過揚聲器叫人唔好非法集結,唔好帶蒙面物品,唔好用強光照射警署。

證人接到內部訊息指有警察同事被雷射光照傷眼睛,證人繼續觀察留意有發出雷射光的人。

第一眼看見孭黑綠色背包男士位於旺角警署正門外,該男子身旁有其他人,男子用左右手以雷射筆/電筒照向警署,其他人亦一樣。

證人繼續觀察男子約1-2分鐘,男子由正門往太子站方向移動,期間繼續用電筒/雷射筆照射警署範圍,最後停在太子站與旺角警署中間的行人路。除警署外,男子沒有照射其他建築物。

證人與警員13186向男子表明警察身份,目的為截查男子,男子掙扎,證人控制男子右手,警員13186控制男子另一邊位置,一輪掙扎後,約21:26二人成功控制男子。

證人遂以「非法集結」、「非法集結下使用蒙面物品」及「襲警」罪向男子作出拘捕,拘捕時證人仍未看見男子容貌及身份。拘捕後,證人為男子上手扣(因在被捕間曾作出強烈掙扎,證人相信他有機會逃走),後與女警12267押解男子回旺角警署。押解時,證人一直用手捉住被捕人的手,帶他回旺角警署。

到達警署後,警察同事為被告除下面罩,證人帶被捕人會見值日官。期後證人與同事帶被告去搜身,把蒙面物品檢取為證物。而被告左右手各手持的雷射筆在拘捕時,已由證人檢取為證物。

證人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依從,證人確認被告容貌與證件相符,證人亦得知被告姓名。
🔺證人從庭上認出被告🔺

📌P15照片(1-6)
顯示被告被捕後衣著
- 照片(2)顯示被告背部有黑綠色背包
- 照片(5)顯示被告臉部有面罩遮蓋鼻以下臉容
證人確認面罩吻合,但補充在拘捕被告前,被告還有配戴眼罩,而作出拘捕時,被告已沒有戴眼罩。

📌P15照片(7)
顯示從被告身上檢取的物品

📌P17手套實物
由證人檢取,當時被告戴在手上

📌照片(7)
顯示一個頭罩,可遮蓋頭部及面容,而P16為頭罩實物,證人確認為吻合

📌照片(7-8)
顯示兩枝黑色圓柱物,而照片8為近鏡,P18為雷射筆實物

📌P20為被捕人身上的背包

11:40早休至12:00
12:06 再開庭,繼續主問

📌P15照片(2)
顯示被告孭住背囊,即P20實物
證人忘記搜查背囊時,背囊內的物品,但記得與本案控罪「非法集結」冇關。

同一照片亦顯示被告冇腰包,惟證人沒有檢取作證物,而腰包內只是個人物品,如證件。

📌P21 一對灰色手袖
證人不知手袖從哪裡檢取,而被告被捕時沒有戴手袖。

📌P15照片(2-4)
顯示被告所穿的鞋,證人確認即P24

證人於被告腰包搜出手提電話,即P25。

證人指被告襲警是指該名在警署內被雷射光射傷的警員。

被告左肩、胸、背均有紅印,而被告沒有要求治療。

📌07A截圖一
播放時間00:00,實時為被告被捕前,即約21:24/21:25

顯示開機畫面,證人能辨認出黑衫黑褲、舉高右手的被告,被告右手手持物品,背部有黑綠色背包。被告身邊被3名便裝人士包圍,證人相信該3名人士非警務人員。

被告面向太子站其中一個出口的牆身而站,右方為旺角警署。

📌P7A截圖二
顯示警員13186行向被告,期後該名警員亦有參與制服被告。

📌P7A截圖三
顯示警員13186已到達被告旁,而穿黑衫黑褲的證人正行往二人方向。

📌P7A截圖四
顯示證人已行到被告身邊,警員13186背住鏡頭,正在制服被告。被告旁有光源發出,證人確認由被告手上電筒發出。

📌P7A截圖五
顯示被告臉上被光照射,證人確認光源由被告手上電筒發出。

📌P7A截圖七
顯示另一名被捕人士,惟證人只專注本案被告,不知道另一名人士身份。

🔺證人在所有截圖上圈出自己或被告,亦標示出旺角警署位置,呈為證物P26🔺

📺播放P9A 蘋果動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04:30-00:11:00
顯示太子現場,有市民在燒衣,路邊擺滿白花。消防提醒市民注意火勢。

控方要求證人在所有截圖上圈出被告,惟證人稱片段顯示的畫面(實時21:14)自己並未到場。而證人到場至拘捕被告約觀察3-4分鐘。

證人曾提及觀察期間有人用藍色雷射光,數量約2-3支。

📌P9A截圖(1) 00:07:55
證人圈出「疑似」被告,因除被告外,沒有人有類似打扮。

「疑似」被告身處太子站外太子道西上,左方為旺角警署。

📌P9A截圖(2) 00:08:04
證人圈出「疑似」被告。

📌P9A截圖(4)
顯示有光柱射向旺角警署,而藍色光柱發出位置與截圖(2)「疑似」被告位置約莫相同。

12:57午休至14:4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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