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背景:A1及A2在2021年9月6日開審當日 認罪 , #林偉權法官 質疑控罪是否適合,惟控方堅持以《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檢控,A1及A2將面對有限度的正式審訊。A3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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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1)重新答辯
主控詢問可否先處理A1及A2的控罪(2)及(3)襲警罪, #林偉權法官 指示先處理昨天審訊關注的控罪(1)。首兩名被告代表律師表示,二人只承認較輕的60(1)控罪,即縱火以損壞財物,不包括控方以60(2)為檢控基礎的「罔顧警員人身安全」部分。

‼️首兩名被告重新就控罪1進行答辯:
A1與A2不認罪

主控提出修改控罪(2)及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的部分內容後,A1及A2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控方案情
2020年4月1日凌晨位於大埔的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外,3名黑衣人手持正燃燒物品走向警察總部鐵閘出入口,共投擲5件燃燒物。早已埋伏的警長1511、警員22252與高級警員33922出現並制服A1及A2,過程中二人皆有反抗,另一名黑衣人逃離現場。

稍後時間,警員14568與3755在完善公園對出的單車徑發現一黑衣男子並上前追截,截停後查問,期間男子「神色慌張,不時四處張望」。男子表示居住在太和邨,但拒絕回答當時為何在該處出現。警員26719指出該男子為較早前大埔警署外縱火者之一,以縱火罪拘捕及警誡他(A3),A3在警誡下保持緘默。A3手提電話被檢取,內有一個來自不知名人士發出的WhatsApp訊息,詢問「你走唔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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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警員26719

🔹控方主問
2018年加入警隊,2020年3月31日晚約2330開始當值,負責在大埔警署出入口為進入的車輛司機及乘客量度體溫,確認停車場24小時皆會有車出入。

📌案發當刻
案發時,PW1第一眼先看到有火光出現,隨即見到3名看似是男子的人士,從富善邨方向跑向警署車閘。當時與該3名男子距離約20米的PW1,慢慢行前去觀察3人。

📌對涉案人士觀察
第1人(A):穿黑色連帽外套、外套有白色斑紋、黑褲,雙手各持一已著火的汽油彈,沒有戴眼鏡,配戴黑口罩,有背囊
第2 人(B):穿黑色連帽外套及黑褲,雙手各持一已著火的汽油彈,戴眼鏡及黑口罩
第3人(C):穿黑色連帽外套,戴眼鏡及黑口罩,右手有一著火汽油彈

📌汽油彈並非投向PW1
PW1站在車閘前位置,慢慢觀察清楚,因有汽油彈所以沒行太前。他稱沒看到燃燒物落點,但「 我 咁 我 當 時 就 放 心 啲 」。3名男子轉身向富善邨方向逃走,期間PW1記住3男之身體特徵。

📌看見A及B被制服
PW1曾嘗試使用對講機通知同事有汽油彈要開閘,但線路被jam,無法通訊。打算拿滅火筒處理火勢,聽到外面有人嗌「幫手」,有兩名同事嘗試拉高車閘並成功。3名警員一起走出外面,PW1在馬路迴旋處位置看到特遣隊同事已制服兩名男子(A)及(B),但不見第3人(C)。其後他與另一同事繼續出外搜查。

📌看見C已上警車
PW1由警署外開始進行搜查,直至看到一輛車牌AM6110的衝鋒隊警車。PW1看到一黑衣人坐在車上後排,該人已除口罩及沒戴帽。雖然其外套不是黑色,但PW1利用身材特徵去確認其身分:身高約1.7米,有戴黑邊眼鏡,著黑色褲,口上所持口罩為黑色。當時PW1看到該人的外套為淡紫或啡色,並非純黑色,但隨後發現外套可內外翻轉,裡面就是黑色,於是「 基 本 上 可 以 確 定 」他就是較早前的第3名縱火者C。

📌車輛受損情況
PW1沿路搜查都沒有發現任何人或可疑物品,之後返回警署,檢查停車場損壞情況,當中3處地方有特別發現:鐵閘鐵絲網被燒黑、兩個位置發現玻璃碎片,相信由汽油彈造成,其中一處為22號車位附近。PW1在P8相片冊內其中3張相片標示上述3項發現情況。應主控要求,PW1在地圖上標示出存有催淚煙的危險倉,位於停車場最後方,而停車場右方B簷蓬位置有一倉,有櫈擺放在內。關於車閘旁的四方結構物為何物,PW1答案為「唔知」。

🔸A1代表律師盤問PW1

📌當日PW1路線
PW1從離開停車場出入口至看到衝鋒車,沿路步行搜查花了約50分鐘,在衝鋒車位置逗留了大約15分鐘後返回警署,步行路程約15分鐘,即是他由離開停車場至折返檢查損壞,前後相隔約80分鐘。

📌從未紀錄車輛損壞
關於主問時所提及的3處損壞,PW1在出外搜查前已留意到1號(鐵絲網著火)及3號(玻璃碎),2號(另一位置的玻璃碎)為返回後檢查才發現。律師指出,PW1在2020年4月1日早上6時錄取的口供紙上,並沒提及1至3號的發現,同年7月9日中午12時再錄取的口供紙仍沒有記錄該3項發現。PW1確認,直至今天上庭之前,從未記錄過有關發現,包括記事冊或任何私人紀錄,僅憑記憶今天在庭上即席作出相關供詞。

📌從未見過汽油彈
PW1自2019年9月起參與「踏浪者行動」,隸屬第三梯隊第一platoon。律師盤問下,PW1供稱,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間參與過大概200多天踏浪者行動,但從

🔸A3代表律師盤問

📌對三人觀察
PW1由發現火光至黑衣人逃走,相隔不足10秒,期間注意力集中在黑衣人衣著及身材特徵。雙方當時距離約15至20米,PW1戴上眼鏡後視力正常,故能在短時間內觀察到2名黑衣人有戴眼鏡而另一人沒有。記憶中,A、B有戴手套,沒留意C有沒有戴,而3人皆有背囊,不確認顏色,但全屬深色,鞋則沒留意。

📌重申汽油彈並非投向PW1
PW1再次表示,因為 方 向 唔 係 我 呢 邊 」,故能集中留意黑衣人特徵。由於一人之力無法以人手打開鐵閘,PW1當時打算拿滅火器先處理火勢,沒有目擊A1及A2被制服過程。

📌對三人的辨認
大律師指出,PW1當刻並不知道,成功逃離現場的黑衣人為3名縱火者中的哪一人,PW1回應「我都清楚嘅」,指其為第3名投擲者C。3人先後走近鐵閘投擲燃燒物,最後一個是成功逃離現場的C,因為PW1留意到C身材為3人中最瘦,即使其衣著與另一人相似。

PW1留意到,被制服的兩名黑衣人當中,一人外套有斑紋,另一人則沒戴眼鏡及身材較健碩,能夠憑3人身形明顯差異辨別身分。律師指出,PW1的口供紙皆以「1.7米高」及「瘦身材」形容全部3名被告,並沒提及3人身材之差異,PW1「承認疏忽咗」,否認杜撰以上內容。法官要求3名被告站立,PW1確認3人身材皆與案發時相若,強調能辨認出A3。

📌法官親自離席觀察被告人
#林偉權法官 要求控辯雙方陳述個人觀察。3位辯方律師認為,3名被告身材差不多,而A3比另外2人稍高,主控則稱A3「係高瘦啲,我覺得」。 #林偉權法官 表示,A3較高,但3人整體身材差不多,要細微觀察及定神再比較才看到A3較瘦。

🎥播放平面角度停車場片段
播放器時間為02:25:41至02:25:51

PW1觀看片段後稱,看到第3名投擲燃燒物的人(C)背囊偏深色,看不到有花紋,檢視相關截圖後認同背囊為灰色,並同意鞋的顏色為深色或接近黑色。

🎥播放高處俯視角度片段
播放器時間為02:25:06-02:25:52

首名投擲燃燒物的人(A)最先被警員壓低,而灰色背囊男子(C)投擲燃燒物後往富善邨方向逃走,B則在A附近被警員撲低。

- 1255休庭至1430同庭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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