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審訊 [2/9]
A2:丁(17)
🛑
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背景:審訊首天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才表示在當天下午會有涉案單件的指紋報告, #李慶年法官 非常不滿。辯方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相關報告或影響答辯,案件押後讓控辯雙方討論及辯方索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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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時被告表示承認控罪一及三,控罪四則存檔法庭。
李官提醒辯方在求情應該考慮以下事項:
1)聚焦涉及爆炸品相關嘅案例:共有四個,分別為DCCC912/2008、DCCC248/2020、DCCC909/2019及DCCC21/2021
2)就著同案A1的判刑,其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則建議控罪一及三的量刑起點一共為3年10月;控罪四的量刑起點則為4年,而總刑期不應超過五年。
3)考慮被告的罪責之低中高
4)聚焦討論現場找到的物品處於何種狀態,究竟是實驗中?製作中?定已經可供使用?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0日1430處理A2求情;同月14日1000一併處理A1、2求情,16日1430判刑,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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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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