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2/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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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1為警員26719
當日負責大埔警署當值

🔸A3法律代表繼續盤問PW1

📌對A、B、C的觀察
PW1在案發時觀察3名黑衣人,整個過程都看到3人有戴口罩及外套連住的帽,並在他們被捕前已留意到他們有沒有戴眼鏡。

📌延後搜查
A1及A2被制服後,PW1在該位置停留約1至2分鐘短時間,然後才往明雅苑及富善邨方向展開搜查。

📌「確定」被捕人為C
根據PW1於2020年4月1日0600時錄取的口供,他憑對方衣著及身材特徵,辨認衝鋒車上的被捕人A3為成功逃離案發現場的縱火者C。法官協助釐清「確定」的定義後,PW1表示百分百肯定A3即是C。

📌C與A3的明顯差異
在辯方大律師盤問下,PW1承認發現被捕人A3的外套內外可翻轉,裡面為黑色後,百分百肯定他就是C,但沒留意所穿的鞋之顏色,而當時車上的A3身上並沒有背囊。律師指出,PW1明知C有背囊,但A3沒有。PW1稱,當時有問過衝鋒車同事,確認A3身上沒有背囊。

P9相片展示A3被捕時衣著,沒有背囊,穿白波鞋,與早前播放片段中所見的深色波鞋不符。法官親自檢視證物波鞋後,指該證物為已泛黃的白色波鞋。PW1同意,庭上證物與案發時觀察C所穿的鞋顏色有出入,但稱一開始在案發現場已沒特別留意縱火者的鞋的顏色,只以其身材及衣著作辨認,後來在衝鋒車上亦沒留意A3所穿的鞋。

📌同意A3有機會不是C
對於辯方提出的疑點,PW1重申「確實係用佢身形同衣著去辨別」,再表示「根據現時證據去證明嘅話,我都認為係有機會係C君」。不過,他亦承認,本來沒留意到辯方指出的兩個重點(背囊及鞋),而現時沒有最初般肯定C的身分,同意辯方所指「A3有機會不是C」。

🔹控方沒有覆問

同意事實
控方讀出兩份同意事實,一份為A1、A2與控方同意的事實,第二份為A3與控方同意的事實。

傳召PW2 警員14568 林志滔(音)
當日駐守新界衝鋒隊,便裝當值
負責截停及拘捕A3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當日凌晨約2時25分,在衝鋒車上候命的PW2收到電台通知,警署總部發生縱火案,其中2人被制服,有一身穿黑外套、黑長褲及戴黑口罩的男子在逃,逃走路線為往富善邨方向。衝鋒車收到訊息後前往完善路,約2時33分到達完善路附近。

📌截停A3
PW2落車後到完善公園對出單車徑,看到一名身穿黑色外套、黑長褲及戴黑口罩的男子(A3),A3當時低著頭,相信正在用手提電話。A3曾望向警員方向,之後往通往大埔海濱長廊的行人隧道方向離開,便裝的PW2與軍裝警員3755加快腳步追截,因A3衣著與電台所形容在逃者相似,最終在行人隧道內截停他。

📌搜查及拘捕A3
截停A3後,PW2要求他出示身分證及除口罩,並解釋為何在該處出現和報出住址。A3表示家住太和邨,PW2指太和邨與當時身處位置有一段距離,問「你喺度做咩?」A3了解自己有權利不回答警員的問題後,沒有再說話。在行人隧道內進行快速搜身後,A3約0247被帶上警車繼續接受查問。PW2提到A3外型與縱火案在逃人士相似,A3仍沒說話,亦拒絕解鎖手提電話。警車上,PW2留意到A3電話持續收到來電及訊息,曾問「邊個搵你?」得不到回應,亦看到Telegram有刪除訊息得畫面,令他更加相信,A3電話與縱火案件有關。PW1約0335時到達警車,指認A3為縱火者C,PW2再問A3,後者仍沒說話,故此相信他即為在逃的C,於0345時以「縱火罪」宣布拘捕A3及施行警誡。

📌A3電話訊息
約0358時,PW2帶A3回警署見值日官。約0502時,A3同意警員所錄取的口供內容及簽名,0525時交由值日官看管。PW2供稱,A3在會面室期間,其手提電話畫面有一訊息彈出,問「你走唔走到」。PW2及後補充,他們仍在警車上的時候,已曾出現過此訊息。

- PW2主問完畢 -

案件管理
除了尚未完成作供的PW2,只餘下PW3偵緝警員34936明天需要作供,辯方早前要求出庭接受盤問的證人,全部毋需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8/9) 0930同庭續審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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