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3/4]

D2: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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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繼續傳召PW1警員8505 張星威(音)
負責拘捕

🔹控方主問PW1(續)

📺 控方呈上MFI-5及播放P9D東網oncc片段

📌在截圖中作指認
主控要求證人於截圖(3)至(16)辨認任何人士。

📌21:14時截圖
昨天已做標記的證物P30,截圖(3)與截圖(1)拍攝角度為相反,截圖為片段時間00:03:58,即實時為21:14。截圖(3)圈出的人與截圖(1)圈出的人所站位置大置相同。
圖(3)中人右手揸緊拳狀,有條野突出;左手舉高過膊頭,有光點發出(可參考同一時間的圖(4)),但不肯定是否手持物品所發出。

圖(3)、圖(4)、圖(1)中人與被告人相似,但PW1對腰間淺色物體沒有印象。

📌21:16時截圖
截圖(5)畫面中,即實時為21:16,證人指圖(5)圈住人士位置與圖(4)大置相同。

PW1指圖(6)與圖(5)為同一人,雖然圖(6)中人背着畫面,但PW1聲稱憑衣着、背包及腰包可辨認為同一人。

圖(7)中人與圖(6)中人所站位置相若,較能清楚見到背包。

圖(8)中人手部高舉過膊,似用電筒照向旺角警署,憑截圖看似用右手。實時亦為21:16。

圖(9)為同一動作,右手高舉過頭,手持電筒照向旺角警署,有藍色光柱射向旺角警署;片段時間為00:05:31,實時為21:16。

📌較後時間仍未留意到被告
圖(11)為片段時間00:09:56,即實時21:21。PW1承認當時尚未開始觀察被告人,只是靠同樣衣着及黑綠色背包在片中辨認被告人。
圖(12)為播放時間00:12:05,即實時為21:23。PW1同樣承認當時尚未開始觀察被告人,只是於截圖上憑同款衣着辨認,截圖中人與被告大致相同。

被告人在太子站其中一個傷殘人士斜路行出。

圖(13)是較近位置;圖(14)中人戴着眼罩,與被捕人被拘捕前裝備吻合。
在圖(15)中PW1靠同款衣着及背包辨認出被告。
圖(16)實時為21:23,PW1指被告人應該是正用電筒或雷射筆照射旺角警署,惟PW1承認當日在現場時,此刻仍未開始留意被告。

📺 播放香港電台片段 P10A(1)-(2)
於截圖上辨認任何人,呈上為證物P31

實時為21:11 ,PW1指截圖(1)中圈着人物有藍色光束射向旺角警署方向。
圖(2)為同一人,PW1憑當時衣着及行為(於圖1亦可見)與被告人衣着裝束吻合。

📺 播放香港電台片段 P10B
播放至00:13:30,截圖及辨認相關人士,呈堂為P32

圖(1)時間為00:05:25,即實時21:20。
PW1基於同款衣着及背包辨認被告,與被告被捕時衣着吻合。

PW1不肯定光源從哪隻手位置發出,另一手握實,有條狀物突出。

圖(2)為同一人;圖(3)雙手高舉過頭,握住條狀物的物體。
圖(4)及圖(5)亦是同一人;圖6 亦是相同人士,站着雙手高舉過頭照射旺角警署,手中亦有條狀物。
圖(7)中人相同,但雙手分開。
圖(8)顯示該人雙手持2枝條狀物。

📌開始觀察被告
圖(9)時間為00:10:22,即實時為21:25。從新聞片段可見被告於21:26經已被制服。
PW1於此時已開始觀察被告,圈出之人為被告,以「D」標示。
PW1稱自己當時大概在鏡頭附近,但影唔到,同意在鏡頭拍攝者附近。

PW1從圖(10)中辨認一人為被告,右手手持物品照射旺角警署正門,腰部有物件圍住,PW1稱與較早前P10B圖(1)中人腰部物件同樣。

PW1在圖(11)辨認圖中人士為被告。圖中人戴着眼罩,腰部物件不肯定是灰或啡色,右手手持柱狀物,PW1認為應是電筒或雷射筆,照射旺角警署。圖中人面向PW1當時位置方向。

圖(12)中被PW1指認為被告的人有跑動動作,但PW1稱不清楚為何有此動作。

PW1在圖(13)中指認被告,位置於太子道西馬路,跑向太子站出入口。其位置中間有缺口,該人似乎向該位置跑去。

圖(14)及(15)有拍攝到PW1,以「P」標示着;被告標示着「D」。

📌檢取電筒及雷射筆
PW1指制服被告人後檢取電筒及雷射筆,當時於被告雙手手持住。

PW1稱記憶中電筒及雷射筆在拘捕間沒有撞擊/跌過,檢取完後交給證物警員期間,雷射筆及電筒亦沒有受撞擊或損毀。
PW1聲稱「自己冇開過」。

📌灰色手袖
PW1指印象中自己沒有檢取過證物P21灰色手袖,不清楚證物警員從何檢取。

🔸辯方盤問PW1

辯:於拘捕被告時,形容被告左右手各持「電筒」及「雷射筆」,知道是電筒因為光線強及並非發出藍色光束?
證:(sorry唔記得佢點答)
辯:但旺角警署外有時有燈光射着並不是藍色光?
證:係

PW1指作出拘捕時,被告曾開藍色雷射光,而開藍色光時間比電筒短。
裁判官:是指綜合時間定拘捕果刻?
PW1回覆指拘捕前時間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 1125休庭至1140再開庭 -

傳召PW2女警員11979 周家莉
現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
案發當天駐守旺角警區旺角組第2隊
本案證物警員

📌證物列表
PW2確認MFI-4證物列表為自己打,第19項為「黑色雷射筆」,以括號備註「Damage損壞」。PW2觀看證物P18後,指因為表面有花痕,所以慣性會標示損壞。

📌測驗雷射筆
PW2指自己有做證物測試,P18能夠發出藍色雷射光,測試時沒有更換電池。

📌灰色手袖
PW2口供P6第4頁第11段提到「0408時於旺角警署檢取以下物品為AP2證物」,PW2指證物於該人身上取出。

PW2指因自己與被捕人非相同性別,所以有男警協助,男警與被告於房內,PW2站於門口外。PW2稱被告將證物除出後隨即交給PW2,但PW2承認指當時無法看見被告除下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3專家證人 #陳喬崔
辯方不爭議證人資歷

📌資歷
1997年獲港大電機電子工程學士學位
2000年獲港大電機電子工程系哲學碩士學位
2003年獲派駐警務署技術服務部
電機電子會員

📌經驗
於警署技術服務署職責主要為從技術角度為證物作法理鑑證:分析影像、錄音及錄影檔案。

2019至2020年檢驗超過100枝雷射裝置或器材物品。2020年6月開始沒有再檢驗相關物品。檢驗包括需寫專家報告及專家意見,曾寫有關報告超過50份。所做報告/意見中有超過10次需上庭以專家身份作供,當中包括裁判法院超過10次及1次區域法院,並沒到過高院上庭。當中口供全被接納。

🌟法庭接納陳警司以專家身份作供。

證物P13、P13A、P14及P14A。
控方正式呈上P14(英文版)及P14A(中譯版)。

裁判官建議證人先聽主控讀出P14A,如沒有反對內容便採納此口供。

1209控方開始讀出P14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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