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3/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 劉俊傑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2)襲擊警務人員 [A1]🛑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背景:A1及A2在2021年9月6日開審當日 認罪 , #林偉權法官 質疑控罪是否適合,惟控方堅持以《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檢控,A1及A2將面對有限度的正式審訊。由於無法與控方就控罪基礎達成協議,A1及A2其後就控罪(1)改為 不認罪 ,A3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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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權法官 首先提出,關注控方呈遞之證物、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與問證之不足,或會影響陳詞及裁決,特別指出本案被告衣著屬舉證關鍵,惟部分衣物之實物並未列為呈堂證物,只以相片形式出現在相片冊P8,其中相片顯示色差十分重要,例如A3的雙面雙色外套,以及昨天審訊時法官曾親自檢視過的泛黃白波鞋。

同意事實(P4,P5)內容修訂
A3被捕時衣著(上衣P12、外套P13、長褲P14)改以65C形式呈堂。法官檢視外套P13,指外套其中一面為黑色、尼龍質地,另一面為灰色棉質。控辯雙方一致同意法官描述,亦認同該外套可兩面穿著。

繼續傳召PW2為警員14568 林志滔(音)
當日駐守新界衝鋒隊,便裝當值
負責截停及拘捕A3

🔸A3法律代表繼續盤問PW2

📌截停、拘捕背景
PW2第一眼見到A3時,A3正在完善公園往單車徑的樓梯上行走,手上拿着「一發光物體」,稍後截查A3時確認為手提電話。PW2留意到,A3曾望向他及軍裝同事3755的方向,隨即「加快步伐」行走,但不確定A3是否確實望向他們二人。因其衣著及步速,PW2懷疑A3為縱火案在逃者,於是上前截停。被要求查身分證及除口罩時,A3態度合作。約2時47分,PW2將A3帶上警車繼續查問,當時車上只有PW2、A3及車長3人,而車長沒有參與查問A3。近1小時後PW2宣布拘捕A3,但該1小時內PW2 只「問咗幾句」,因為知道A3不會回答。A3被扣留在車上期間,身為該輛衝鋒車主管的警長1573與警員3755在附近搜索與縱火案相關證物,至約0350時回警車,之後全車4名警員連同A3返回警署。

🔹控方沒有覆問

- PW2作供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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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為偵緝警員34936
當日隸屬大埔刑事調查隊,負責視察現場破壞並拍照記錄

🔹控方代表主問

📌處理證物拍攝
約3時58分知悉A3被帶到警署,大約03:59-04:19時在A3身處的房間內,拍攝證物及A3全身相。PW2告訴PW3,拘捕A3前有訊息及來電嘗試聯絡A3;PW3看到電話畫面有未接來電及中文的WhatsApp文字訊息,訊息內容為「你走唔走到」,28分鐘前傳來,故為畫面拍照作紀錄(P9(6))。

📌沒有即時處理電話響
PW2原先負責保管證物,PW3接收後將所有證物放在地上拍照。拍攝證物期間,PW3聽到A3手提電話有聲音響起,沒有即時處理,先完成其他證物拍攝工作。之後他嘗試打開電話,發現需要密碼解鎖。其後PW3需協助鑑證科同事工作,04:20離開房間。

🔸A3法律代表盤問

📌不知道在電話響時,正拍攝的確實時間
聽到A3電話響起,PW3沒即時處理電話,而是繼續相片冊P9內1-5號相片的拍攝記錄。PW3無法說出P9(6)的確實拍攝時間,但記得拍攝該照片後不久就離開,故同意拍攝時間接近0419時。

📌沒有察覺雙面雙色外套
法官問PW3,當時A3身穿的外套是否外露黑色而內裡為灰色,PW3表示沒有察覺,而拍照過程亦沒有其他人指示A3如此著法。

🔹控方沒有覆問

- PW3作供完畢 -

法官指出,根據PW1證供,A3被扣留在警車上時所穿外套外露一面為灰色,惟PW3剛供稱,在警署見到A3時外套外露面是黑色;對於A3在不同時間所穿外套是哪一面,以及證人對「黑色風褸」的理解,法官非常關注。經過一番討論,法官宣布重召PW2補充證供。

重新傳召PW2為警員14568 林志滔(音)

🔹控方代表主問
📌一直「黑色面灰色底」,沒有特別留意A3衣著有否改變
PW2在單車徑第一眼看到A3時,他身穿外面為黑色的外套、黑褲與黑口罩,直至在行人隧道截停他時,A3的衣著沒有任何改變。檢視P13外套實物後,PW2再審視相片冊,指相片如實反映A3當時穿著,外套外面為黑色。其後截停A3後再帶他上警車,PW2在車上除了繼續查問A3,同時忙於與其他單位就案件溝通,沒有特別留意A3衣著有沒有改變。PW1稍後時間到達警車位置並指認A3,PW2當刻沒留意A3的衣著。就A3身穿外套顏色,PW2稱由第一眼見到A3至上警車,都是「黑色面灰色底著法」,之後沒再特別留意,直至回到警署見值日官時,沒有見到他除過外套。

- PW2作供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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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及A2代表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認為陳詞內將會提到的相關影像證據應先在庭上播出,然後A3再陳詞。

🎥播放相關片段
P7(1)-(3) A3居住太和邨某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1名黑衣人出入升降機至離開大樓的情況
P2(1)-(4) 明雅苑閉路電視片段:顯示3名黑衣人跑、走路及過馬路情況,後2段顯示3名黑衣人過馬路後有火光出現,稍後有1名黑衣人往相反方向行
P3(1)-(2) 警署停車場閉路電視片段:顯示3名黑衣人向警署投擲燃燒物情況

法官特別要求將P3(1)平視角度片段02:25:48截圖,因畫面與日前劉檢控官指最接近警員、危害其人身安全的一件燃燒物相關;P3(2)俯視角度片段亦作截圖,記錄投擲上述燃燒物為縱火者B。

A3中段陳詞
📌3名縱火者身材只見有些微差異
控方指控A3為當時成功逃離案發現場的縱火者C,主要倚賴PW1證供,但在盤問時,PW1指當時是憑衣著及身材辨認出A3的身分;就PW1判斷3名縱火者之身材差異,庭上眾人觀察亦只見3名被告身材有些微差異、不一致。

📌由「百分百肯定」A3身分改為「有機會不是C」
對於A3被捕時著淺色鞋,PW1同意在關鍵時刻沒留意到縱火者穿的鞋;C犯案時有一接近灰色的背囊,但A3沒有。PW1最終亦改變立場,由「百分百肯定」A3身分改為認同A3「有機會不是」C。從呈堂影片及照片可見,A3在離家時及被捕一刻,穿的都是淺色鞋,亦沒有背囊。

📌來電、「你走唔走到」訊息存其他原因
A3在單車徑看到警員後往行人隧道離開,並不是犯案後逃跑;PW2同僚在截停A3位置四周搜查也沒找到相關物品。A3電話收到很多來電、「你走唔走到」訊息,可以有其他原因。A3被警員截查時態度合作,之後查問時行使緘默權,法庭不可就此作出對其不利的推論。

🔹主控回應A3陳詞
A3在縱火案發生後的8分鐘內被截查。在凌晨2時多的時間,A3獨自一人,身處距離住宅不近的地方。

#林偉權法官 裁定3名被告就控罪(1)「有意圖而縱火」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3名被告皆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重點
由於控罪1是刑責較重的60(2),法官關注縱火者對其行為的認知,即是否符合「罔顧警員26719安危會否受到損害」的檢控基礎,被告犯案時是否合理地預知有此風險 (reasonably foreseeable risk),要求律師翻查案例,並考慮是否適用於本案情況。

被告向警署投擲燃燒物時,有沒有故意掟中警員?抑或他們有心不掟向警員?

⭐️關注法庭職員辛勞OT情況的 #林偉權法官 最後表明,本案結案陳詞日為「我最後一次使用禮拜六開庭」,「以後開親庭都唔會星期六喇」

案件押後至9月25日(星期六) 09:30 進行結案陳詞,預計4至6周後有裁決。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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