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7/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控罪(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3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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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辯方盤問 PW13 3541
負責當日於北角警署的臨時羈留中心工作,負責處理當晚接收及保管本審訊中全部被捕人士證物直至交收證物房。

控方傳召 專家證人 #盧永楷 高級督察

控辯雙方同意,他的專家證人供詞可按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 65B 條被採納,當中他主要講述隸屬香港警務處刑事部技術服務部,自1996年起獲派駐技術服務部訊號分析課工作,負責為證物或涉案財物進行法證檢驗,提供複製影像、錄音及錄影片段、提升它們的質素及驗證它們是否完整無缺的技術服務。他於1992年獲頒授電子工程學系工程學士學位,其後在2002年獲頒授哲學碩士及於2003年獲頒授資訊科技學系理學碩士學位(庭上確認02及03年的課程和激光無關) 。

2020年4月8日,#盧永楷 從3541接收本案雷射筆(P70),檢驗完畢後由警員8875於5月8日取回。

檢驗結果:
發現P70是一支可操作的雷射筆,發出的綠色激光,其最大輸出功率是532mn,,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60825的標準,它是屬於第3b類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NOHD)是最少20米,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60825的標準,在20米的距離內直接受到從P70輸出的激光束照射可導致眼睛受損,透過漫反射來觀看P70的激光可能會造成危險,P70的激光亦有引起火災的潛在危險。
#盧永楷 表示測試時會以另一滿電的電池測試雷射筆的效能及類別,而P70原來的充電池則約有九成電。
由於收到P70後有作相片記錄,因此可於庭上憑黑色、上有刻有「Laser Pointer JD850」及警告標貼認出為他檢測的P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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