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5:林(19)/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13: 郭(18) 🛑已還押逾6個月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3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4)D1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5)D13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3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多用途鉗
(8)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D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D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D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14)D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
(15)D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1457開庭
控方指出較早前向辯方建議的審訊日期過半數律師未能參與,希望再向書記查詢法庭日誌在訂審期。高官批准押後並先處理另一宗案件。

(押後期間控辯商議審期,控方強調一定不能排至2024年)

1524再開庭
最後決定2022年4月為期30天審期,但未能原班律師全部參與。控方指證人數量實在太多,有待確實,所以會經商討後在審前覆核時確認。

D1,3-5,8,12-13的代表律師就審期與其他工作有衝突致歉,相信法援署會另作安排。D13現由法援指派律師代表,指由於被告還押中需時索取指示,故保留答辯,申請押後至11月再訊,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保釋事宜:
🟢(獲批)D6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0申請逢週一至六0600-2330豁免禁足令

D13答辯:
2021年11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押後期間繼續還押。

審前覆核:
2022年3月4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內庭聆訊不予公眾旁聽,所有被告及其審訊代表律師均需出席。另外控辯雙方需於聆訊前7個工作天交聯合問卷予法庭存檔。

審訊:
2022年4月4日至5月20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為期連續30個工作天。將是本地話中文審訊,文件無須翻譯。

保釋中的各被告維持保釋期至審前覆核,屆時將會再延續各人保釋。

1551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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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高尚情操的郭官疑惑是否必須一名律師代表一位被告,從記錄可見大部份都是法援委派的律師,應該是可以一名律師代表多於一名被告,而法援署將會因此調整費用。不太清楚現時法援署規則,但以高官的年代而言,每名大狀最多可以代表3名被告。思疑同一問題是否需要13種問法?13名被告當然會有13單案情,譬如為何被告會在暴動現場出現,可能只是路過,律師只係攞指示俾個口供,應該是好簡單無需好多法理法律原則需要研究的時候,該律師可能可以代表多於一名被告?除非有好多好複雜議題或者好多爭議點。依家啲大狀唔會冇case做,仲有好多案件未處理到。如果一個大狀代表多於一個被告就可以賺多少少,公帑又可能可以俾少啲,雖然唔會慳好多,但亦值得考慮。(大概係咁上下,恕未能原文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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