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7/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3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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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6代表 #黃立煒大律師 盤問 PW14盧永楷

控方案情完結

中段陳詞
部分辯方代表呈上書面陳詞,部分仍需就管有物品控罪索取指示。

就本案控罪(9),控方需證明一系列非集控罪元素。但根據控方案情,本案到達現場的2位警員(PW1,2)均無法指稱各被告作出過咩行為,控方最多只證明各人在場被捕。裁判官因此問到控方就行為方面希望法庭依賴邊一方面嘅證據?

控方指涉案路段長時間被佔據,片段亦影到有人以長棍打交通燈、叫「政治口號」等行為,各人明知上述情況仍然逗留現場,是鼓勵在場其他示威者繼續與警方對峙或更進一步行動。

裁判官回應,即使接納在場人士鼓勵其他人嘅行為,但仍需證明在場人作出某些行為或共同目的,法庭才可作出推論,否則只係證明各被告在場,而他們作出過甚麼行為,有無叫口號或拍手,甚至逗留多久也不知,而且涉案路段一帶都未有封閉,更甚是根據PW1作供,在包抄行動時如有人因任何原因走到軒尼詩道近崇光一帶(貼行崇光行車線一方)根本走唔到。

最後控方希望法庭憑各人衣著及管有物品推論,根本是有備而來…

案件押後至明早 09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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