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CC3633/202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D1: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D2: 鄧岳君 (53)
D3: 梁錦威 (36)
D4: 陳多偉 (57)
D5: 徐漢光 (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控罪詳情指5人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周天行
辯方:#張耀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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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聆訊進度

11:59 開庭,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兩星期待進一步調查,D2至D5無反對。鄒幸彤表示未有機會閲讀控方提供的文件,希望短暫休庭。現休庭10分鐘待鄒幸彤閲讀控方文件。

12:12】開返庭。鄒幸彤反對案件押後,表示「唔明仲有咩要調查。」

12:33】羅官認為控方要求押後的理由基於太多假設 (假設控方會向其他人發出提交資料的通知、假設收到通知的人不會在14日內提交資料、假設需要與本案一同處理),故否決控方將本案押後2星期的申請。

12:34】休庭,下午14:30繼續,如無意外會進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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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聆訊進度

14:46】開庭,控方表示預備好答辯。控方透露第五被告徐漢光會就「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15:10】鄒幸彤表示準備好答辯,但觀察到條例只針對「外國代理人」,但控方在提供的控罪書中似乎沒有提及支聯會如何符合「外國代理人」的法律定義,質疑控罪書欠缺足夠控罪元素。

15:12】#答辯 各被告不認罪,第二被告鄧岳君答辯時高呼「我不是外國代理人,我不認罪」。

15:15】控方表示現階段仍然未為(約十幾名)控方證人錄取口供,大概需要1個月才能向各被告提供文件。鄒幸彤批評控方未準備好就將所有人告上法庭,做法極之不理想,辯方律師亦嘲諷控方「拉人嘅速度遠遠快過佢哋查案嘅速度。」

15:23】本案暫定在2021年10月21日 09:30進行審前覆核。羅官指示控方須在今天起計4星期內向辯方提交證人口供及其他資料,雙方須在審前覆核的1星期前提交聯合問卷及草擬同意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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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申請/反對保釋陳詞 🔻

主控周天行提出「被告一日唔交資料,一日都係繼續犯罪,一日都危害緊國家安全,故不能給予保釋」的觀點,反對5人的保釋申請。

辯方張耀良大律師陳詞指現時審訊無期,而控罪最高刑罰只是6個月,關押被告的時間可能超越一旦定罪將判處的刑期。 國安法一般指控被告主動作出某些行為危害國家安全,例如勾結外國勢力,但本控罪卻是指控各被告不提供資料的passive act (不作為?),邏輯上好難理解,本案的控罪違反普通法的「不自證其罪」原則 “rule against self incrimination”。控方有責任自行搜證而非要求被告提供證據,普通法下通常只會要求某人唔做一啲嘢,好少會逼人做一啲嘢。

張大律師又批評主控周天行循環論證,以「繼續不提交資料即繼續危害國安」為由反對被告保釋並不合理,因為控罪本身不應同時成為反對保釋的理由,否則被告在結案前不可能保釋外出。按照控方思路,就算被告刑滿獲釋,若當局再出notice叫你提供資料,你唔交就再告過,豈不是沒完沒了?係咪繼續拒絕,就繼續危害呢?邏輯上好難理解控方講法。 張大律師認為罪行的持續性,應以控方提告而暫告一段落。

羅官聞言後舉例:「其實有d法例都會要求人做某一d嘢,例如交報税表咁樣,都係一日唔交都會繼續出notice,一日唔交都係未解決,每隔一段時間又再告過㗎......」張大律師指文明社會都會接受唔交報税表屬違法,不能與牽涉重大法律爭議的國安法相提並論,強調無論如何控方在刑事檢控中有舉證責任,而非要求被告「攞晒你屋企嘅嘢出嚟,逐件睇下有無罪。」

鄒幸彤陳詞反駁控方說法,指出法例只要求「外國代理人」須按指示提交資料,但控方並無證據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所以各被告根本沒有違法,更遑論危害國家安全。


📌批准解除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
羅官在考慮司法利益、控辯雙方沒有反對、有關法例屬新法例、解除限制不會對將來審訊有不良影響或影響控方調查方向等因素後,決定撤銷《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對傳媒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


📌拒絕5名被告的保釋申請
羅官指,因為被告不提交資料會使調查延誤,可能會令證據流失甚至令疑犯逃脫,所以拒交資料會危害國家安全。因此,羅官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5人不會繼續實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故拒絕他們保釋。

除D3梁錦威外,其餘被告均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法庭安排下星期三即9月15日 15: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鄒幸彤、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4人的保釋覆核。

‼️5人需要還押‼️


[20:30 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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