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求情

A2:丁(17)🛑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3) 管有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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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指本案涉兩大題目:(1) 爆炸品份量 及 (2) 爆炸品是試驗中、製造中或可供使用,邀請控、辯方再就這兩方面陳詞。

🔸D2辯方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求情陳詞

李官指已閱辯方的書面陳詞,石大律師再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及於還押期間參與團契的證書。辯方明白本案控罪嚴重,但D2角色不大,再指出被告在還押中已獲得懲罰,心理上有所改變,現時有正面發展及已有很大程度的更生,對未來人生有清晰目標。被告多名親友對他有很高評價,今日亦有到場支持他。

石大律師指量刑方面,不爭議於開審時認罪只有五分一刑期扣減。而罪責方面,石指D2跟D1的罪責有分別,雖量刑是一樣,D2亦應該有更多扣減。

辯方續指涉案物品中的製成物品不多,可用只有0.1克黑火藥,而鋁熱劑的混合品亦不能燃燒。有關階段的分類(試驗中、製造中或可供使用),他指是次案件為試驗中,而硝酸鉀、碳及硫等亦是原材料;他同意專家指稱有可能再混合作爆炸之用,但建議法庭亦需考慮被當時是什麼階段。而第四控罪已存檔法庭,石大律師明白要處理案發環境,但希望法庭不考慮第四控罪中的物品如無人機等。

辯方引用案 HCCC41/2016,指案中的爆炸品較本案嚴重,為2014年社會運動的延伸,該案中涉及與本案相關的控罪判刑為三年兩個月。石大律師指本案相關爆炸品則較為輕微,但同意2019年社會運動的情況更為嚴重,因此認同判期有上調空間,建議以三年半為量刑起點。

另一案例為DCCC21/2021,該案由謝沈智慧法官審理,法官己考慮到案中涉及45克火藥、曾公眾地方引爆過、火藥放於金屬容器內引爆及被告攜有打火機等。而石大律師指本案風險較低,應採比案例較低的量刑基準。

總括而言,辯方建議法庭判刑時考慮將兩控罪同期執行,刑期定於四年內。


🔹控方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回應

控方指此控罪無量刑指引,惟提醒此類案件刑期有機會合適地判處五年監禁。

張卓勤指於同意案情中,辯方亦同意0.1克黑火藥為「用剩」,案中殘餘只有0.1克是因為已使用,不應單純以0.1克黑火藥作判刑,亦需考慮是什麼情況下剩餘此份量。控方認同案件中屬土製炸彈,被告並不專業,但強調同意案情中已指出黑火藥為已使用。控方指陳詞內包括專家解釋案中723克硝酸鉀可製700克黑火藥,或配合控罪三中的蔗糖製作720克硝糖火箭;而3000克鋁經混合後亦可變成2000克鋁熱劑。

張卓勤澄清專家報告中,有關666克鋁熱劑的引爆不成功,是在未添加合適化學品的情況下。專家指出是由於混合物中多了碳酸鎂鈣才會失敗(即沒在爆炸效果)。

張續指鋁熱劑引爆失敗,是由於鐵粉內混合了碳酸鎂鈣。但張指鐵粉的包裝上並沒寫「混合碳酸鎂鈣」,而案中沒有獨立包裝的碳酸鎂鈣。張卓勤以事實推論指被告未必是「試驗中」而是有「製作中」,有機會是他們知道要用鐵粉,但不幸地或是幸運地買到有雜質的鐵粉而令引爆失敗。張補充指案中有2000克是無雜質的鐵粉。

李官指如果控方有此推論需有基礎指出被告是屬於哪個情況,如買錯、故意買有含碳酸鎂鈣的鐵粉、不小心買錯或溝錯。李官認為縱使是不小心買錯或「幸運地」買錯,邏輯思維上是由於666克鋁熱劑含有雜質而不能引爆;此舉顯示他們並不專業,不論有意無意但其潛在風險(犯罪行為)亦是較低,其犯罪意圖是較高。

🔸D2辯方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回應

石大律師指若指被告買次貨亦屬不專業,不同意控方所指已到製作中的階段,認為只屬初部試驗階段。有關控罪(一)串謀製造爆炸品,石大律師指不應因意圖爆炸而增加罪責,惟李官指串謀的階段有分別,如只有協議或已實行等亦會影響量刑。李官亦指他不會深究該人專業與否,認為此舉可能有更為不利被告,辯方同意。

辯方指有關使用過的黑火藥並無細節,沒證據指稱D2知道如何使用等,不應就此增加罪責。李官則指如有使用的細節,此案已於高等法院提堂,更有機會已觸及國安法的恐怖活動罪。李官續指兩大量刑因素依然是考慮 (1)份量 及 (2)試驗中、製造中或可供使用,而同意案情中曾使用黑火藥等於其可供使用。

辯方石大律師指黑火藥製造方法不複雜,而單位內只有原材料,不應該考慮曾使用。李官指若辯方要求刪去「曾使用黑火藥」,只是給予被告一個虛假希望,辯方應要務實地維護被告,就算法庭接納,張高檢亦很大機會上訴。

李官續指「石大律師今日嘅書面陳詞有信服力同到位,呢單案未必去到謝沈智慧法官單案嘅判刑咁高,你哋應該都可以安心出行」🙃;亦指今天就兩大因素澄清是希望不遺留細節,避免控方覆核。


15:50 散庭

辯方的進一步減刑陳詞由9月14日10:00改為11:30,但若然第一被告方選擇書面陳詞則需於14日11:30前存入法庭,當日聆訊取消;控或辯方需於9月13日10時前通知法庭上述選擇。

🔴9月16日1430判刑,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更新於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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