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1114天水圍

何(23)

控罪:
(1)刑事損壞
(2)普通襲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1月14日,在元朗天水圍天耀路近燈柱FA6594行人路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一張簽名紙,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馬淑燕。

‼️被告認罪,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喺罪名一嘅案發日期及時間前不久,控方第一證人喺地點一擺街站,呼籲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支持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嘅決定。街站展示一幅寫上「支持人大決定,踢走攬炒議員」嘅橫額。
喺同日大概1119時,控方第一第二證人喺街站工作。控方第二證人呼籲市民簽署聯署表格,即證物一。
被告行近街站,假裝簽署該份聯署表格,但係被告在表格上寫上「習近平何君堯」,並順手塗壞左接近半頁,令頁面受損。期間被告人用手提電話拍攝該行為。控方第一證人見到被告的行為,於是乎用手提電話拍攝被告的行為。被告開始與控方第一第二證人發生爭執。期間,控方第一證人觸碰被告的手提電話以阻止被告拍攝聯署表格。被告人大嗌「你係咪想搶我部電話」,並馬上離開街站,行去天耀商場。
當控方第一證人企圖以電話拍攝被告大概十秒時,被告突然轉身,右手拎手提電話拍打控方第一證人嘅左手一下。
警方其後接獲舉報。元朗區警員展開深入調查,並喺2020年11月15日,在被告人住所拘捕被告。警方在同日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期間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順手塗晝xx財物,並推開第一證人的左手以阻止繼續拍攝。警方在搜查被告住所時,檢取左相信被告喺罪名一、二中案發日期及時間,身穿嘅衣物及背包,即證物三 、四。
警方喺今年5月將(你)暫時釋放並索取法律意見,被告之後被正式起訴。

證物處理:
證物1, 3, 5歸還被告
證物2, 4警方充公

求情撮要: 錄影會面時有承認控罪;衝動屬一次性行為;有家人支持;妹妹在求學;被告母親媽媽身體抱恙;被告會將自己工資約三分之一作家用。在最早階段認罪能節省法庭時間,亦可見被告勇於承擔責任。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有待期間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