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 (汽車破窗器),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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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 廣播,約40人旁聽,尚餘少量座位

1451 開庭

1525 覆述案情,接納PW1-4證供,被告和辯方證人作供不可信不可靠😐,以環境證據考慮😐‼️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撮要
🛑反駁辯方對PW1的證供的批評
裁判官認為PW1-PW3的證供清晰直接,盤問下沒有動搖,案情關鍵之處沒有矛盾。PW4證供基本上不受挑戰。
辯方批評PW1對防線的位置,和影片及PW2所形容的位置有不同。裁判官認為防線在沙咀道、禾笛街、大河道一帶,位置相當接近,而且防線在2020-2130期間曾經掃蕩又再返回,一定有所移動,PW2對防線的形容並不影響PW1證供的可信性,PW1作為指揮官對防線的調動最清楚不過。

PW1在主問時說是在出了商場門口的小巴站將被告截停,而片段顯示被告是在商場內被截停。但這只是輕微出入,兩個位置相當接近,PW1在地圖上亦標示截停位置是在商場內。

辯方又指PW1對第一眼看見被告的觀察和辯方影片D3不符。裁判官認為該影片的角度和PW1的視野覆蓋範圍不相同,影片鏡頭有移動,不是連貫反映現場實際情況,未能反駁PW1的觀察。

🛑對被告作供的批評
被告作供內不合邏輯及情理的情況比比皆是。

1. 被告稱出外是為了食飯和去日式超市買之後一星期的餸,因為被告居住的地區沒有日式超市。被告在天橋時見到前路被警方封鎖,不能通過,之後似乎就冇再去搵地方食飯同埋去日式超市嘅念頭。

2. 被告稱玻璃擊鎚是作逃生之用,又指本來已有一把擊鎚但不是正版,所以多買一把(即P2)。裁判官稱可見被告危機意識高,對擊鎚需求甄切,但在外出時又不檢查帶備此工具,之後又稱可有可無,說法矛盾,又指被告稱不用check背囊也知道裡面會有玻璃擊鎚,但擊鎚只有2把,而他家中持有的背囊多於2個,被告又如何得知背包會有擊鎚而不作檢查?而且被告明知這次出外要搭車,有機會發生意外。

3. 被告稱因為要帶樽水出街所以先帶背囊,可以帶咗啲冇需要帶嘅嘢出街,但佢銀包又冇放落背囊,而且超市都有水賣。

以上事情個別嚟睇係個人喜好,但其累積效應就令人難以置信。

4. 辯方證人即被告以前的老師,作供時稱在現場遇到的朋友是舊生,即是被告的師兄,在橋上已向被告介紹。但在被告的作供內,佢似乎唔知道呢位朋友係佢師兄。裁判官覺得兩人冇在法庭講出事實嘅全部。

5. 被告稱外出時沒有考慮過荃灣的人群聚集。但當日被告返學的學校已有宣佈因應交通狀況及社會情況而停課。被告說法自相矛盾。

6. 被告稱由荃新天地行出禾笛街時見到一堆防暴警察,怕他們會波及無辜所以掉頭行,防暴警察追過來時他又跟住別人一齊跑。但他又說不出防暴警察對無辜的人有何影響,沒有解釋為何跑跑下又停低。影片D3影像模糊,只見到有一名人士衣著與被告差不多,並不能確定他就是被告,不能支持被告講法。

🛑從環境證據推測意圖
因無直接證據,故裁判官用環境證據作考慮,案發現場有人非法集結同用雜物堵路,而被告所攜物品是一般暴力示威者所常用的物品。即使當日無暴力事件發生,但當日是大三罷後一天,是暴力事件高峰期,不時玻璃被破壞的情況出現。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攜帶破窗器及刻意身處人群中的意圖必然是恃機而動,作出破壞。

‼️求情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內容沒有在庭上讀出,辯方綜合信件內容指被告熱心公益,2011年已加入制服團體,經常參與義工工作,包括在山竹颱風及疫情期間都有服務社會,眾人對被告的評價高。這次事件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破窗器,且亦是放在背囊中。亦沒有證據顯示現場有任何玻璃或任何財物受損壞。希望法庭考慮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1535 求情完結,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監禁式刑罰為適合。但亦會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報告以了解被告背景,押後至9月24日0930同庭判刑,期間還押‼️

(宣讀理由時,手足未能站穩,雙手扶住前面條欄同扯氣,主動出聲要求才獲批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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