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審訊 [8/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已認罪)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3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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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辯方傳召 DW2 作供 (D2合夥人)

DW1未能於尖沙咀向舊公司借到「炮仔」,但就借到裝於「炮仔」的配件,亦買了類近款式的「炮仔」。

DW1裝上其中一個配件於庭上啟動「炮仔」作示範,裁判官其後逐一檢視「炮仔」及配件的實物。

控方就「炮仔」及3件配件的覆問
DW1承認上述工具只是19年10月至12月D1工作所用到的類似但非同一型號。理由是午飯時間於旺角未找到三年前買過的同一型號,所以亦唔清楚庭上P8用在新買呢支「炮仔」係咪尺吋都一致。

1452 #梅松大律師 團隊電話又響… 🎵🔔

由於DW1提到去咗尖沙咀問舊同事借嘢失敗,而DW1舊公司辦工室位於新界,主控又起疑…(事實上DW1上午作供已講過,19年10至12月果單工程就係尖沙咀做,每期做幾個月,做咗好多年。)
最後控方指出DW1純粹想為D1脫罪而砌詞狡辯。DW1否認。

最後,裁判官問DW1如配件有不同大細,用調校尺吋嘅扳手是否更合適?
DW1回應指因當年是於五金鋪配埋「梗頭」,尺吋一致,無咁易滑啞。
裁判官再追問,知唔知點解P8無咩花痕?
DW1除尺吋一致外沒其他解釋。

DW1作供完畢

主控要求休庭讓讓佢身後協助嘅警員為該「炮仔」實物影相作紀錄。

裁判官表示佢都要記錄尺吋。
新買但無呈堂嘅類似P3相片10的「炮仔」的尺吋及重量記錄如下:
約9吋x11吋x4吋,重量約10~12kg(未有用工具量度,憑鄧官手感估算)

DW2 作供(D2合伙人)
主問:
同D2是朋友,認識十多年也是一間資訊科技公司合夥人,主要業務是上門IT技術支援,保養及少量零售生意,公司在荃灣,有自己網站宣傳,除2人外沒其他員工。

確認自己名片(D4)上之熱線號碼,傳真號碼及公司地址在工廈14樓。解釋D2名片(D5)上地址在同一大廈19樓是因被告舊名片未用完,是2年前舊地址。因工作是上門服務多,溝通聯絡用電話,名片上地址不正確對工作不大影響。
律師呈上6頁公司商業登記文件(D6)顯示證人公司是以無限公司註冊,地址由2019起由19樓搬至14樓。

DW2指D2主力外出工作,正常朝九晚六但熱線24小時服務,D2因而會不定時外出工作。除非有大project需2人一起,自己負責接熱線及入單。熱線電話15秒內不接會自動飛線去D2電話,再過15秒不接自動飛去D2傳呼機(認出即庭上展示之證物P19)。

DW2指上門工作D2需帶USB手指,索帶,路由器及電線。證人確認P15證物之散裝索帶是D2平時帶在身上。同時指相冊D3第二頁可見D2帶身邊路由器,USB手指及電線(硬碟接駁底板傳輸線)。而包裝幼身索帶D7(1000條3mm粗)及D8(100條2.5mm粗)是被告平時用,不會整包拿出街,只會拿少許用,用橡筋紮埋帶出街縛電腦線,索帶非常幼可用徒手撕斷(🔸語畢女大律師雙手輕力一扯撕斷一條索帶)。而因索帶輕細,D2就算沒有工作也會放背囊。

#梅松大律師 盤問
既然D2比DW2見客多,為何舊地址名片反而用唔曬?證人答因為D2見客多,而且有最低印制量所以D2一次印十盒,自己印很少。

DW2確認分工是D2做前線,負責外出保養,自己做後勤。客戶是商業及住宅也有,但住宅客戶佔多。

問到為何兩人名片上是項目組主管及項目經理不是合伙人,DW2指這只是表示職銜。梅大律師再提問根據公司註冊文件公司是以個人名義登記而不是合夥人形式登記,而且紀錄顯示公司4年也不用交商業登記費,DW2指因公司登記人是D2,自己不清楚這些,但同意登記文件是個人但看不到D2名字。

梅大狀說公司每月生意少於1萬可豁商業登記費(DW2表示不知道),而且作為lT服務公司,網頁只得1頁,暗喻2人是否真正全職經營此間公司。

DW2不同意梅大狀所指就算D2同公司有任何關係也只是員工不是合夥人或擁有人。證人回應D2名片上沒有列出傳呼機號碼是因為熱線電話冇人接聽會自動飛線去,而現在有智能電話及手機有留言功能,D2仍使用傳呼機是因識D2十幾年,知道佢鍾意用,也認為工作需要咪用。此際梅大狀再次暗示公司不用交商業登記費,規模細每月收入少過1萬仍花錢在傳呼機,辯方大律師投訴但裁判官同意公司規模少,因公司得2人,公司網頁得一頁及不用交商業登記費都是事實。

控方盤問2020年1月1日公司是否營業及D2需否外出工作。DW2重申公司熱線24小時接生意,指公眾假期有時會比平日多工作因公司客放假可停server方便維修保養工作。而據知D2當日有一單私人客戶上門工作,但因被捕不能完成。

控方追問下,DW2承認在當天早上11點與被告聯絡,問D2他有咩做,獲告知晚上在銅鑼灣有工作做,客戶是直接聯絡D2,所以DW2沒有收到熱線電話,也不知詳情。

最後DW2同意控方所指索帶有正常用途,自己不知道D2被捕時做緊什麼,也不知道其身上索帶用過做什麼。

案件押後至9月13日 09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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