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0/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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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 高級督察梁家進
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大連第三隊

A1 、6、8 法律代表盤問

PW2確認上星期作供時指事發當天1637時由與第三隊沙田拗道向北推進到龍翔道西行線,望向西即樂富方向的東西行線,並憑被車輛遮掩的視野估計龍翔道有約三千至五千示威者聚集(不包括南北橋上的人)。

📌展示 P116(3)_00005_PW2_10 截圖
P116警方片段 16:38:53截圖

PW2確認拍攝到此截圖前的鏡頭首先向龍翔道東面即新光橋方向拍攝,截圖時間前後一至兩分鐘未有推進,為約1637時剛到達龍翔道的情況。PW2同意龍翔道西行線有數架巴士停泊


📌展示 P116(3)_00005_PW2_11截圖
P116警方片段 16:39:34截圖

PW2同意此時警方未有向前推進。PW2表示在車隙之間只能看到由黃大仙中心到摩士公園游泳池對出零星密密麻麻(?)示威者,因此估算在龍翔道西行三線均滿佈示威者,其後轉換位置到東行線上則能看到現場全部示威者

PW2指其在西行線上時,估算東西行線共有數千名示威者,看不到西行線上的全部示威者,但能清楚看到東行線上的示威者已有約二千人。其後補充指其在西行線左三線上望向樂富方向,由於龍翔道向右延伸,因此能看到左三線貨車的右邊較遠的西行線上情況

PW2表示其位置看不到龍翔道向右彎處,因而不肯定南北橋以西約二百米的龍翔道才開始向右彎,反建議應為約正德街位置,不記得正德街以西約一百米的龍翔道才開始向右彎

PW2同意當日1637至1639時自己均停留在此位置停留沒有推進

經多番澄清及理解後,PW2表示有誤會。其在左二線上看不到龍翔道向右彎處,剛到達龍翔遁在左三線上看到

📌展示P116(3)_00005_PW2_17截圖
P116警方片段 16:51:17時截圖
PW2同意當時已有約五十名警員佔據東行線,當中最前與最後排的警員相距約五米

📌再次展示P116(3)_00005_PW2_11截圖
P116警方片段 16:39:34截圖

PW2同意換算後一條行車線上的五米距離可以容納二十五至三十人,甚至更多。PW2不肯定三條行車線的米米距離共計約能容納一百人,不肯定可以超過一百一十人,同意約一百人

PW2不同意畫面右上方的示威者人群最多只有三條行車線的五米距離的五倍,即約五百人,不同意自己稱現場由數千名示威者一說有誇大之嫌

PW2確認當日1639時有舉橙旗;1643時,自己曾給予口頭警告將發射催淚煙,並指示傳令員展示黑旗;同意當時先指示隊員舉旗後才給予口頭警告。PW2確認自己當時有戴防毒面具

PW2不同意防毒面具會令警告的聲線不清,但可能會「細聲少少」,當時現場嘈雜

PW2確認口頭警告意思為「他們違反非法集結,指令他們立即離開,否則將會使用適當武力將他們驅散或拘捕」。記得當時有表達上述意思的字句,包括將作出拘捕。

📌播放P116警方片段(3) 檔案00006
由16:42:30 開始播放

律師提供MFI2(影片謄本)予法庭及PW2參閱,內容為PW2當時發出口頭警告的字句,PW2確認MFI2的內容與事實準確

PW2同意片段中並沒有提及會進行拘捕行動,指自己「記錯咗」

📌播放P114警方片段(3) 檔案00006
由16:42:30 開始播放

PW2確認此片段的口頭警告與P116警方片段(3)(檔案00006)的警告一致

16:42:30 此畫面列為截圖證物pP114(3)_PW2_3,PW2確認畫面中的旗手頭盔有藍燈,為第三隊傳令員警員17946

PW2同意片段中顯示警員17946在隊員施放催淚彈後才舉起黑旗,而該警員在PW2給予口頭警告前並沒有持展示黑旗的準備,惟PW2不同意自己記不清楚有否給予傳令員關於展示黑旗的指示,亦不同意自己於1643時不曾給予傳令元指示需要展示黑旗

A3、4法律代表盤問

📌播放P114警方片段(3) 檔案00006

16:42:21 PW2確認畫面左邊為黃大仙中心南館,館上有住宅,畫面左上方的住宅為黃大仙下邨。

📌展示 D3-3、D3-4 地圖

PW2確認南北橋位置約連接黨鐵站C1與B1出口,不肯定畫面左上的住宅為龍光樓

PW2表示當時沒有留意住宅的窗戶有否打開,同意催淚煙會向上升且有機會飄入民居

PW2指發射催淚煙前曾考慮相關因素,但有見現場較空曠所以繼續下達相關指令

PW2同意居民有機會會受催淚煙影響,又稱因自己並非居民所以不清楚(?)PW2確認當天有戴防毒面罩,以防受催淚煙影響

PW2同意催淚煙會刺激眼睛,有機會感到刺痛並流眼水、呼吸困難、流鼻水及咳嗽、影響皮膚、產生過敏反應,但未見過有人對此有灼傷反應,PW2稱著長袖衫長褲和戴手套並非為避免受催淚煙影響,但同意會有防禦催淚煙效果

📌展示P114 (3)_PW2_2 截圖

PW2稱不知道當時南北橋上有多少人,亦不清楚該些是甚麼人。PW2同意警方沒有阻止任何人進出黃大仙中心南北館及黃大仙中心的民居

PW2稱不清楚黃大仙一帶有很多寫字樓及辦公室,同意當天沒有阻止人進出這些地方,同意D3-3上黨鐵站B1位置附近有龍翔辦工大樓,知道其附近為黃大仙上邨

📌播放P119 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16:49:00播放至16:53:00

PW2未能分辨片段中「噗噗」兩聲是否發出催淚彈的聲音,亦不清楚其發出的原因

16:51:39 PW2指未能分辨片段中的聲音為催淚彈及橡膠彈所發出,同意當時有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片段中的聲音有可能是催淚彈

16:52:13 PW2指有機會片段中較大聲的聲音為催淚彈,亦指發射橡膠子彈亦有相若聲量,因此未能分辨。PW2續指橡膠子彈一般使用方式為向前方的地面射出,會於人群附近彈地;同意當時環境混亂,未必能控制橡膠彈射出的角度。

16:53:01 PW2稱不知道片長4分鐘的時間內,D大連/第三隊總共施放了多少枚催淚彈,不肯定4分鐘內是否發射超過20枚催淚彈,但同意多於一枚

A5法律代表盤問

PW2確認皮膚會受催淚煙影響,不肯定有受傷情況下會否有更大影響,同意皮膚受催淚煙會揦,但未必有刺痛

PW2確認當日中午已在黃大仙當值,不記得1400時龍翔道交通已經很混亂及有車停滯

PW2同意口供紀錄指「同日約1705時,我們推進到黃大仙下邨龍安樓對開龍翔道位置,停止及防守防線,途中並見到警察機動部隊總部人員在黃大仙中心北館天橋底近黃大仙黨鐵站C1出口制服了一部份的示威者」準確,指事實應為1650至1705之間,推進途中,有見到畜龍制服示威者,目睹的一刻該示威者已被制服

A11法律代表盤問

PW2確認早前稱橡膠子彈會向地面射出再彈地,但未必能控制會否射到人,同意直接擊中或彈地擊中均有機會對人造成傷害,但不確定會造成甚麼傷害,同意會有痛楚,皮膚有機會受損

📌展示P116 (3) _PW2_11 截圖
P116警方片段 16:39:34截圖

PW2確認主問期間稱穿黃色反光衣的有機會為記者,但不能確定全部都為記者,不記得當天亦有救護員穿反光衣、亦不肯定當天有見過穿反光衣的救護員

PW2稱當天並非第一次在同類示威活動中執勤,而當天為最大型的示威活動,在之前的示威活動中有見過穿反光衣的急救員

A12法律代表盤問

PW2確認催淚彈彈殼是金屬,同意片段中發完催淚彈後的「叮叮聲」為催淚彈彈殼落地聲;確認橡膠彈彈殼亦為金屬,同意橡膠彈彈殼落地亦有金屬聲音

PW2指第三隊當天有報告使用催淚彈的情況,但不記得報告中寫發射了多少個催淚彈,當天第三隊沒有使用手擲式催淚彈,PW2稱印象中D3當天發射了幾十枚催淚彈及幾十枚橡膠子彈。當天並沒有與其他隊的隊長或隊員交流發射的數量

PW2同意當天有三類警員,第一類為身穿俗稱「韓國仔」綠色防暴衣的機動部隊(PTU);第二類為身穿便服及配備簡單防暴裝備的偵緝警員;第三類則為身穿深藍色制服,有機會配備長警棍的畜龍小隊

PW2指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RRC Tier 2)有分隸屬不同總區,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RRC KE Tier 2)當天屬東九龍總區,但第三隊並非屬於第二梯隊(Tier 2)

PW2同意畜龍小隊由不同部門的精銳人員所組成,而警方有戰術名為「Charge and Bite」(衝前及拘捕)

🌟法官請PW2暫時離席,法官指盤問有關警方戰術,但不肯定盤問深度會否涉及公眾利益/法律問題,因此希望先關注控方回應。

控方回應提議提早午休,與辯方相討有關盤問內容。

- 1242 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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