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9/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已認罪)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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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案情
🟡DW3 (即D4) 作供
辯方主問

案發當天與一位同學到維園出發的合法遊行,D4之前並未參與過遊行,過去亦只曾到過銅鑼灣約2次。

當日約1400時於新界乘該同學父親車出發,約1600到達維園。由於多人的關系,他們約1730才步出維園,但當時聽到旁人指遊行已被取消。有人打算繼續,有的打算離開。由於兩人都少來港島區,因此打算先跟隨離開的人群,離開當時位置後再找方法離開。

1815時左右當行到灣仔公園(名稱是後來得知)時,由於兩人疲倦便留在公園內休息及打機。1930時,該同學從巴士app得知怡和街有巴士可離開,兩人便沿灣仔道、鵝頸橋往怡和街方向。D4當時所見街上平静,有車行,沒見到警員。

1950時同行同學表示肚餓,建議去崇光食嘢,D4便跟隨同行同學往崇光方向前進,行到近軒尼詩道513號見到20~30黑衣人於路中間3,4人一組作討論,遠處則見到崇光外見一班人企出緊路叫口號及警方對峙。D4承認當時怕被波及,但崇光就在前面,覺得入到去就唔會被波及。突然間有人向迎面走過,兩人亦跟著轉身走,最終被灣仔及銅鑼灣方向警員包抄截停。

對於當日衣著,D4解釋是由網上片段見遊行人士多以深色衫打扮參與,因此D4當天也以深藍色衛衣、黑色短褲出發及戴上黑色口罩。

就背囊內的鎚仔、手套及泳鏡,D4解釋是於19年9月尾的一次游泳後於泳池附近經過有人於一個物資站排隊拿取物資。D4當時見物資站內有鎚仔便想起父母早前討論為D4房間裝修的事,因此問對方可否拿鎚仔回家裝修用。對方把鎚仔及手套一同交給D4,D4放到背囊後便回家。直至案發日D4也未有去游泳或用該背囊,而家中裝修亦未展開,所以鎚仔、手套、泳鏡一直於背囊內。

辯方呈上傢俬店單據,顯示2020年一月份改裝D4房間所用到的傢俬。


控方盤問
盤問中D4指9月後再無游泳,原因是要返學同練波,而且游泳不算熱愛,9月該次游泳也只是因為氣溫炎熱才去,D4更愛校隊_球活動。

控方問到關於物資站,D4回應指不見有標語旗幟等交代,所以不知是什麼物資站,但見到有派水、生理鹽水、醫療用品。被問到對方除了鎚仔外還給了一隻左手手套,D4表示當時並無留意左右,但認為對方是特意預備以免自己用鎚裝修受傷。

辯方覆問
控方盤問中表示單據上有度尺日期,但D4師傅未曾上來度尺,辯方指當日是星期一,亦非公眾假期,D4回應指當日需要返學及練波,約1930才回家。


D6選擇不作供,只傳召證人

🟡DW5作供(聖約翰救傷會訓練經理)
辯方主問
證人自1983年起救傷會任職,認出辯方律師呈上之卡片(D11)屬自己的,確認上面資料正確。

今日是因收到D6傳票而作證人,上庭前翻查急救會課程紀錄,並在2021年9月6日親手撰寫書面紀錄呈堂(D12),內容提及D6上堂進修記錄。

第六被告辯方律師遞上一張細證件給DW5,證人確認是聖約翰救傷會發出予上堂考試及格的急救證(D13),屬於D6,上便寫住2019年12月27是考試的日子,證件有效三年。

🔸主問末段裁判官問辯方律師此證人的作供是否有用必要性,因非法集結控罪表證已不成立,被告只面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黃立煒大律師 指證供有助法庭了解被告急救背景,有助辯方抗辯削弱使用工具意圖。

梅松大律師盤問
DW6指考試是一個月多才給急救證(D13)予考生,而自己查到當時被告選擇郵寄,即D6在遲過2020年1月27日才知自己合格。

證人同意任何人超過13歲也可以參加急救課程,也同意學員完成課程後同聖約翰救傷會沒有任何關係。


🟡DW6張先生作供(被告公司同事,職位為客户經理)
辯方主問

證人在2017年2月入職,指二人任職公司主要提供及安裝監控系統CCTV服務。D6為技術員,主要負責在工地安裝鏡頭系統,早過證人加入公司,但不知確實年份。DW6同時確認大律師呈上之卡片(D14)屬於自己,上面資料全部正確。

證人作證指入職時有三個月在職培訓主要學習包括三方面:
1同客戶溝通安裝監控鏡頭位置
2工程跟進
3監控標準

問到工作是否要用雷射筆,DW6說有機會,如自己同客安裝前確定位置,會以光束射向該位置。自己亦知道正式安裝時技術員會用雷射筆同客人確認位置。技術員要因應現場環境如天花燈,冷氣需不時溝通安裝位置。

DW6指公司不會提供雷射筆,是自己去鴨寮街買,公司指引不多於200元可實報實銷。

#梅松大律師 盤問
DW6回答3個月在職培訓時因一齊安裝工程已有同被告D6接觸,此後自己仍需不時去工地。

盤問下證人指公司在2019年尾至2020年頭客戶多是商業機構,而公司只有兩位技術員(D6是其一),正常在星期一至六工作,但如趕工也會在假期或星期日開工。

主控追問案發日D6有否開工?證人指不清楚。而平均一星約一至兩次在工地見到D6,但每次工地見面時未必一定見到他用雷射筆。DW6回答自己不清楚被告D6的雷射筆是如何,包括筆之顏色同射出光線顏色。主控最後問DW6在2020年1月1日那天有沒有見過D6?DW6回答沒有見。

沒有覆問


裁判官提示辯方需要於9月16日交書面結案陳詞。D1代表律師申請當日缺席,原因為當日於東區法院另一法庭有案件處理。D2代表因同一天其他法院另案有同樣申請。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D7將於明日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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