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0/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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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 高級督察梁家進
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大連第三隊

A1 、6、8 法律代表盤問
A1 68 法律代表盤問PW2內容📝


A3、4法律代表盤問
A34法律代表盤問PW2內容📝

A5法律代表盤問

PW2確認皮膚會受催淚煙影響,不肯定有受傷情況下會否有更大影響,同意皮膚受催淚煙會揦,但未必有刺痛。

PW2確認當日中午已在黃大仙當值,不記得1400時龍翔道交通已經很混亂及有車停滯。

PW2同意口供紀錄指「同日約1705時,我們推進到黃大仙下邨龍安樓對開龍翔道位置,停止及防守防線,途中並見到警察機動部隊總部人員在黃大仙中心北館天橋底近黃大仙黨鐵站C1出口制服了一部份的示威者」準確,指事實應為1650至1705之間,推進途中,有見到畜龍制服示威者,目睹的一刻該示威者已被制服。

A11法律代表盤問

PW2確認早前稱橡膠子彈會向地面射出再彈地,但未必能控制會否射到人,同意直接擊中或彈地擊中均有機會對人造成傷害,但不確定會造成甚麼傷害,同意會有痛楚,皮膚有機會受損。

📌展示P116 (3) _PW2_11 截圖
P116警方片段 16:39:34截圖

PW2確認主問期間稱穿黃色反光衣的有機會為記者,但不能確定全部都為記者,不記得當天亦有救護員穿反光衣、亦不肯定當天有見過穿反光衣的救護員

PW2稱當天並非第一次在同類示威活動中執勤,而當天為最大型的示威活動,在之前的示威活動中有見過穿反光衣的急救員

A12法律代表盤問

PW2確認催淚彈彈殼是金屬,同意片段中發完催淚彈後的「叮叮聲」為催淚彈彈殼落地聲;確認橡膠彈彈殼亦為金屬,同意橡膠彈彈殼落地亦有金屬聲音。

PW2指第三隊當天有報告使用催淚彈的情況,但不記得報告中寫發射了多少個催淚彈,當天第三隊沒有使用手擲式催淚彈,PW2稱印象中D3當天發射了幾十枚催淚彈及幾十枚橡膠子彈。當天並沒有與其他隊的隊長或隊員交流發射的數量。

PW2同意當天有三類警員,第一類為身穿俗稱「韓國仔」綠色防暴衣的機動部隊(PTU);第二類為身穿便服及配備簡單防暴裝備的偵緝警員;第三類則為身穿深藍色制服,有機會配備長警棍的畜龍小隊。

PW2指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RRC Tier 2)有分隸屬不同總區,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RRC KE Tier 2)當天屬東九龍總區,但第三隊並非屬於第二梯隊(Tier 2)。

PW2同意畜龍小隊由不同部門的精銳人員所組成,而警方有戰術名為「Charge and Bite」(衝前及拘捕)。

🌟法官請PW2暫時離席,法官指盤問有關警方戰術,但不肯定盤問深度會否涉及公眾利益/法律問題,因此希望先關注控方回應。

控方回應提議提早午休,與辯方相討有關盤問內容。

控方表示與辯方相討後可以繼續盤問。


A12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PW2同意「Charge and Bite」意思為衝前及擒拿,第三隊(包括PW2本人)當天未有收到需使用「Charge and Bite」的指示,當天1650時見不到其他警員曾使用「Charge and Bite」。

以PW2理解,畜龍小隊當時跑上前(主問時曾提及1650推進後看到有畜龍制服了示威者)不一定是「Charge and Bite」,一般接到「Charge and Bite」的指示後會衝前將目標拘捕,然後將其交予偵緝警員處理。

PW2表示第三隊當日1650時沒有使用「Charge and Bite」,而看不到畜龍及其他偵緝警員有否使用「Charge and Bite」 ,亦不知道畜龍小隊一衝前,人群是否立即散開,之後在推進期間有看到多人被畜龍制服。

PW2指當天1643為最後一次給予非法集結及催淚煙警告、舉黑旗的時間,同意發射催淚煙的目的是令示威者儘早離開現場;PW2表示希望示威者四方八面離開,但不希望向警方防線方向靠近,而當日1643時現場的集結仍然屬於非法集結。

控方代表覆問

PW2確認早前作供時指當天有人進出現場,警方亦只會勸籲路人離開,不記得這些路人從哪個方向出現。

PW2確認當天警方沒有封鎖龍翔道及沙田拗道一帶,續指路人主要出現在龍翔道兩邊行人路,沒有出現在馬路上。

📌展示P116 (3)_PW2_11 截圖
P116警方片段 16:39:34截圖

PW2表示畫面中見不到自己,並確認早前作供指此時自己在西行線上見到西行線上的示威者,當日1639至1643之間沒有推進

PW2稱於1639至1643時,自己在隊員之間遊走以了解前面狀況時,透過車隙見到西行線上的示威者,第三隊當日有發射橡膠子彈,PW2本人則沒有發射

PW2指畫面中左邊穿反光衣的人可能是記者,不肯定現場有沒有急救員,主控問當天有否見過急救員,法官指證人早前已於A11 辯方大律師盤問回答,問題遭駁回。

PW2指會透過制服以判斷消防處救護員的身份,而急救員則有可能穿制服、反光衣或沒有穿反光衣等,自己並不了解急救員出現在現場的原因。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警員10969 徐家明(音)
當日駐守鐵路警區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1

控方代表主問

1630時,部隊收到訓示到地面進行掃蕩及驅散,有需要時進行拘捕。
約1650時從到達B1出口,當時出口鐵閘被不知名人用鐵鍊鎖上,有隊員用工具剪開鐵鍊方能上到地面。
上到地面後即黃大仙中心對出行人路,隨即到龍翔道西行線向樂富方向。
見到在西行線上停泊數架巴士,行人路及馬路均有很多磚頭及玻璃碎,其後向樂富方向推進,期間在對面行車線有人向PW3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而越過停滯巴士後,在西行線樂富方向距離PW3約50米外有一班約200至300人,主要穿黑衫黑褲,戴頭盔口罩的人士聚集並面向PW3,亦有向其投擲磚頭,有部分則轉身向後跑。

PW3的部隊繼續向前推進,追截到上述人士時,發現一名穿黑色短袖,黑手袖,黑長褲,黑色鞋,戴黃色頭盔、眼罩及過濾口罩,揹住背囊的男仔(後知A1)。並對其說「警察,咪郁」,但他沒有理會繼續逃走,PW3隨即用警棍向其大腿打了一下,他對PW3說「阿sir,好痛,我唔走」,PW3隨即用膠手扣鎖起他的雙手。

PW3制服A1後,由同僚帶A1到龍翔道西行線馬路上,當時PW3沒有跟隨,因要留意「仲有冇暴徒衝埋黎襲擊我哋」。

1700時,PW3到龍翔道馬路上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1宣佈拘捕。

PW3表示早前指見到200至300人聚集時,當他們見到其部隊向其推進時大部分都向後跑,當時PW3大約身處黨鐵站C1出口對出,近南北橋位置馬路的西行線快線,越過「應該係暴徒set嘅」路障後即追截到A1,隨後同事將A1帶到約左一及中間行車線的位置。
路障由磚頭、膠馬及一些路上找到的資源,主要佈在西行線左一及中間的行車線。

PW3表示拘捕A1後沒有特別事情發生,沒有特別查看A1的傷勢,只見沒有明顯傷痕。

📌展示P112地圖供PW3在地圖上畫出當日的推進及拘捕路線,列為證物P122_PW3_1

📌播放P119 NOW新聞直播片段
由16:50:00播放至16:54:00
16:50:34 確認片段顯示PW3的所屬部隊當天在黨鐵站上地面時開鎖的情況。

16:51:02 確認片中穿深色制服的為PW3隊員,當時在龍翔道西行線行人路上向樂富方向。

16:54:02 確認片中為隊員追捕示威者的情況。
(期間PW3表示「我想問呢…」即被法官截停說「你唔需要問問題,有需要我地會問你」)

📌播放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1播放至16:57

16:52:12 PW3確認為自己隊員在龍翔道推進的情況。

16:52:43 截圖,列為證物P118_PW3_1
PW3在截圖中標記隊員,並確認畫面右上為早前提及的路障。
不肯定截圖中能否見到示威者。

16:54:21 截圖,列為證物P118_PW3_2
PW3在截圖中標記地上磚頭。
PW3表示畫面未見到拘捕A1的位置。

16:54:53 截圖,列為證物P118_PW3_3
PW3在截圖中標示A1位置
pw3表示此刻為拘捕A1後正將他帶向龍翔道西行線左一至中間行車線之間。

📌播放P120 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片長少於一分鐘

- 主問未完 -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4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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