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5/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控方口頭補充
🔸關於控罪1:
控方引出《火器及彈藥條例》Section 24 (2)中推定條例適用本案:「任何人經證明或推定為管有任何槍械或彈藥或管有任何槍械和彈藥,則在相反證明成立前,須推定其為已知悉該等槍械或彈藥或該等槍械和彈藥(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性質。」

但控方指證供上要成立則只要證明「管有」此槍械則可,交上案例CacC 269/2012 指出若控方能證明管有,被告則要有提證責任。

P5胡椒噴的外殼上有 spray preppy 英文字樣,而裡要都有細字標示,化驗報告中亦有詳細標記。

🔸關於控罪2:
引用刑事罪行條例62條及一David xxx 案例,控方重點推論被告有意圖作為毀滅,而控方的推論案情則是有破壞及塗鴉。

🔸關於控罪3:
引用莊雅才(音)案例,當中的判決是能證明意圖傷害身體,而控方依賴被拘捕情況,現場環境,被告身上物品(即同示威人士堵路的現場吻合)作出此推論。

📌D1代表律師口頭補充:
🔸關於控罪1的爭議:
1️⃣管有:爭議被制服時的槍不是在被告身上;
2️⃣證物鏈的連貫性;

🔻關於警員口供及相關議題的批評:
🔺 【Pw3 9465: 負責現場接收d1及搜袋】
在書面證供154中提及現場只搜到噴霧但沒有其他背包的證物,到達警署時檢取時才聲稱搜到其他背包中的物品。在辯方盤問下雖指出當時在d1背包搜到所有事物但154沒有記下。

Pw3在154中形容噴霧是沒有提及連住key,是回到警署才第一次在書面證供提及。Pw3 同意除了噴霧,其他物品都重要,因當時拘捕D1的罪名是非法集結,而物品可能是同非集有關,但卻沒有寫在154中,實屬可疑。pw3指因噴霧重要才只寫下,但辯方指若其他證物都重要為何不寫下,辯方推論指出噴霧可能不是在現場找到,是連同其他物品一同在警署中找到。故在處理噴霧議題上則要考慮pw3的可信性,但辯指其可信性存疑。

PW3在寫154時是有足夠時間,但佢沒有寫過有其他物品甚至鎖鑰的情況。

🔺【Pw3, 6-7 :關於證物膠袋的黃色 label】
PW6 9325寫了噴霧以外的所有黃色 label,上面所寫檢取的時間地點是20191101於紅磡警署,辯方指出其黃色標籤的英文是where found ,應代表找到物品的地方,而不是檢取程序的地方,故應寫案發現場。

PW7 9690 負責為噴霧填寫證物袋上的黃色標籤,他寫上2019年11月1號,地點在深水埗。辯方律師表示其地點正確寫成案發現場,但時間卻寫成檢獲過程的日期,辯方律師質疑為何其中一個標籤填寫方式用現場地點,但另一個填寫方式卻用了檢查佢的時間,這是兩套不同的運行邏輯。

所以考慮PW6-7 證供,噴霧可能不是在深水埗現場找到,而是可能在2019年11月1號於紅磡警署找到。

PW7指PW6向他說是找到噴霧的地點,所以PW7才在標籤的地點上填上深水埗,但辯方指出pw6的口供中沒有此環節,而pw3的口供則只指及向值日管講述發現地點,所以pw6-7的證供削弱了pw3的可信性。

🔺【警員A ; PW1,3: 被制服一刻的的背囊是否由揹住?】
警員A 在辯方盤問下接受及不排除背包期間可能跌下,彼時Pw3未到場故不知有否跌下。pw1同意自己要周圍看所以不是盯住被告,若背包跌下時其視線真的離開d1 而現場有其他人,故可能在被制服後被放入噴霧。

被截停及搜袋時,噴霧放在背包大格中物品最頂的位置。若物品一直放在背包中的話,此放置方式經過跑及有衝撞,不可能安然保持在頂部。

在搜背囊的環節上,d1有出來示範,pw3指上車前的背囊(包括搜索)一直由d1雙邊揹住,但在親身示範中pw3才第一次做出移肩帶的行為。若pw3將肩帶由主體移到側邊,此刻意的安排一定有在庭上提及。但在辯方盤問前,pw3沒有提及肩帶脫下的細節。示範之後才補充將d1的手移向左邊及加了此情節,故此pw在此環節並不可靠。

🔺【PW1,3 : 關於搜身】
Pw1同意要由女警為D1搜身,而pw3指搜身需要女警但搜背囊不用,但辯方認為若避免瓜田李下,應由女警搜袋。pw3指出過留意到D2未成年,故現場沒有警誡他,但辯方律師質疑約真的考慮D2權利,為何他會在沒有成年人的情況下手袋。

🔺【PW5 5904 : 傳聞證供】
指到了紅磡警署才搜到噴霧,但此屬傳聞證供,同pw3的說法有出入。

🔺【PW3,6 : 手套】
PW3現場無見到d1戴手套,但在見到實物及在主控的詢問下才提出,二手套是鮮綠色,應該讓人印象深刻,所以如果真有歧視,應該一早提及。PW6 又指在被告在警員要求下戴上拍照,故這點證供不能幫助控方舉證。

🔺【PW3: 證物鏈】
Pw3靠庭上再主控提取鎖匙證物,在觀看及發問下才把鎖匙將噴霧聯想一起,此部份沒有書面記;154證詞中寫多了背囊套。另外,噴霧長時間不在證物房。

🔸關於控罪2的爭議:
1️⃣意圖使用噴漆破壞他人
辯方指所謂意圖僅靠推論,Pw1 見不到現場有違法事件及噴漆所做的塗鴉,即使聽到對講機指示,第一眼見到d1已經在奔跑,但不知跑前做了甚麼及跑了多久。辯方表示必須證明逃匿同犯罪有關,才能證明行動可疑。控罪書上的犯罪時間是被制伏的時間,不知前跑去邊及多久,故難證明意圖。因為現場沒有破壞過,所以無基礎同證據指證其意圖。

📌D2代表律師口頭陳詞
🔻關於警員口供及相關議題的批評:
🔺【警員B: 鐵通是否屬於D2】
警員b同意黃竹街情況混亂,多名衣著相似的人正在前行,又見到一男子拿著鐵通。

B在黃竹街轉右向汝洲街方向捉捕被告,B表示其視線沒有離開男子,但辯方指這是不可能,在證物p34地圖中,B畫了見到D2的位置。其地圖顯示轉角位置狹窄,是90度行人路,故B不可能全程望住D2. 而且當時有2-3位人士跌下從而拉開b及D2的距離,由5-6米拉開至10米。在汝州街路邊更有泊了幾部車冋5.5呎的大貨車,辯方指有機會影響視線,加上有其他人同時逃跑,故有可能由另一個男仔拋下鐵通同黑色背包。在錄影片段00:39-00:41中見到有警員在馬路旁搜一個黑色背包的物體,此背包明顯不屬於D2,因為B、PW4及D2都指背包沒離開過D2身上。

B指沒有使用警棍打D2, 但看回辯方證物d1(7)相片,D2的膝蓋上有紅色條狀瘀傷,辯方指腳上的傷是符合被人用棍打傷。同時B是唯一一個見到鐵通的人,又將此點告訴PW4,故辯方指B的證供混淆,故不能盡信。

另外,警員b 的2份證供中都沒有提及D2裝扮是右手戴手套。

🔺【PW4: 拘捕過程/警暴】
證供不盡不實,很多要點並沒有在自己書面證供提及,例如:
- 沒有提及D2在地上等警車到場時,PW4有提醒D2已被警員B拘捕,正等待回警署調查;
- 沒有提及等侯警車期間PW4有搜D2身分證;
- 沒有提及PW4有向值日官講述拘捕D2的日期、地點、案情;
- 沒有提及關於D2的裝束由警員B轉述,而D2右手有帶手套。

辯方亦奇怪PW4為何選擇在自己手持鐵通、被捕人倒在地上時,去檢查被捕人身份證。PW4稱當時用腋下夾住鐵通,由檢取鐵通至到達警署期間,沒有放下鐵通。惟當晚影片1:01-1:03顯示一支銀色物品在D2身旁,亦聽到疑似鐵通跌落地下聲音,反映PW4沒有講出事實全部。

PW4稱自己看不到D2身上的傷痕及左眼下有瘀傷,但辯方認為PW4與D2相處時間最長,由上警車至警署的20多分鐘,PW4站於被告左手邊,期間有見過D2正面,仍見不到D2左眼下瘀傷為不合理。

PW4稱到警署後,做文件時才檢取D2口罩,該時才見到D2左眼下瘀傷,但沒有問原因,辯方認為因為PW4便是造成此瘀傷的警員。

因為根據警員B所指,他沒有打D2頭部,而凌晨02:50,D2影相時眼下已出現瘀傷,而PW4與D2相處時間最長,D2證供更提及上第一部(錯的)警車時已被PW4一拳打落左眼!!

而且根據PW5調查記錄所寫,PW4稱在D2背囊搜出鐵通。辯方認為此事不合理,因PW5沒有見過D2,所得資訊由PW4轉述,由此證明PW4講大話或不理會案件細節,影響PW4可信性及可靠性。

🔺【PW6: 手套】
PW6兩份證人供詞亦沒有提及D2右手有戴手套。

🔸【回應控方指控:傷勢照片】
控方曾質疑相片是否於案發當晚被捕後指攝,辯方回應警方同意D2當晚被送去醫院,而D2右腳傷痕符合向值日官投訴右腳痛的情況,D1(1)相片與控方證物P28(26)警方相片的左眼瘀傷亦吻合。

基於控方案情有很多合理疑點,而疑點利益歸被告下,望法庭判D2無罪釋放。

下一次上庭D1將有另一位法律代表出席。

案件將會在10月5日 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同庭裁決。期間兩位被告保釋條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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